重庆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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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   庆  市   城   市   管   理   局

重     庆      市      公      安     局

重 庆 市 规划 和 自然 资 源 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     庆      市      交      通     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供水接入“一站式”

服务实施细则(试 行)的通知

渝城管局发〔2020〕6号

 

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城市管理局、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委、公安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交通局、各城市供水企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提高市政公用事业服务质量,深化我市城市供水接入改革,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意见》(建法〔2020〕5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办〔2020〕47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63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城市供水接入“一站式”服务实施细则(试行)》并经市城市管理局2020年度第1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交通局
                           2020年11月11日

 

重庆市城市供水接入“一站式”服务

实 施 细 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供水企业供水接入,统一供水报装服务办理平台,提高供水接入服务效能,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办〔2020〕47号)要求,结合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公安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供水接入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城管局发〔2019〕9号)及本市供水接入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供水企业向辖区用水需求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供水接入服务,仅限于社会投资类建设项目的供水接入服务,不包括政府投资项目的供水接入服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供水接入服务,是指用户根据自身用水需求,向用水地的城市供水企业提交供水接入申请,并完成供水接入的服务。

第四条  供水接入服务,包含居民供水接入服务和非居民供水接入服务。

(一)居民供水接入服务是指为居民生活用水类用户提供的用水接入服务,包括:

1. 新建居民住宅项目:在供水企业供水设施覆盖范围内(不涉及增、改、迁建),用于居民生活用水的新建住宅用水接入项目。申请用水水表口径为DN40以上-DN200及以下的居民住宅建设生活用水接入项目。

2. 零星居民用水项目:在供水企业供水设施覆盖范围内(不涉及增、改、迁建),申请用水水表口径为DN15-DN20及以下的居民生活用水接入项目。

(二)非居民供水接入服务是指为非居民用水类(含特种用水)用户提供的用水接入服务,包括:

1. 小型低风险项目:申请用水项目为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仓储项目,满足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万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且不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危险品,供水接入口径为DN40及以下的用水接入项目。

2. 一般项目:申请用水项目为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仓储项目,满足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万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且不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危险品,供水接入口径为DN40以上-DN200以下的用水接入项目。

3. 其他非居民用水项目:除小型低风险项目及一般项目以外的其他非居民用水接入项目。

 

第二章 工程审批系统与供水企业报装系统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的工程审批系统,是指按照国务院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部署要求整合建设,覆盖各有关部门和层级,具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用于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供水接入服务)全流程审批、服务、管理的信息系统。

重庆的工程审批系统为全市统一开展政务服务业务并纳入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信息化平台,即“渝快办”政务服务平台。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的供水企业报装系统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为满足用户供水接入需求整合建设的,具备供水接入全流程办理、服务、管理的信息系统。

第七条  供水接入服务应当纳入工程审批系统,为用户提供咨询服务、报装受理、费用缴纳、验收接入申请等“一站式”服务,实施统一规范管理。

供水企业报装系统应当按工程审批系统管理要求完成对接,实现信息共享。通过供水企业报装系统进行供水接入办理的,应当与工程审批系统同步办理流程、共享申请材料和办理结果,完成“一站式”服务工作要求。

第八条  供水企业应当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和供水企业报装系统主动公开办事指南、材料清单、收费标准、承诺时限、咨询电话等要素信息,推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供水企业应当在各区县审批服务大厅的专门窗口派驻人员,提供业务办理、咨询、指导、协调等服务,实现线上线下“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

 

第三章 供水接入“一站式”服务要求

 

第九条  供水接入服务办理环节和时限。

(一)供水接入服务办理环节为2个,即“现场踏勘审核”环节和“接入通水”环节。

(二)居民供水接入服务时限:

1. 新建居民住宅项目:供水企业办理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为“现场踏勘审核19个工作日”、“接入通水1个工作日”。

2. 零星居民用水项目:供水企业办理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具体为“现场踏勘审核4个工作日”、“接入通水1个工作日”。

(三)非居民供水报装服务时限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供水接入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城管局发〔2019〕9号)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四章 供水接入涉及的行政审批或手续服务要求

 

第十条  供水接入涉及的行政审批或相关手续服务单位依托工程审批系统办理行政审批或手续,应当不断精简申请材料、优化办理流程,为用户办理供水接入建立绿色通道。全面实施“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公路路政审批”(以下均简称占挖审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以下简称占绿审批)等行政审批或相关手续并行办理,限时办结,进一步提高办理效率。

(一)居民供水接入服务

1. 新建住宅小区项目由用户通过工程审批系统申请办理建设外线管道涉及的占挖、占绿、占路等行政审批或手续。各行政审批或相关手续服务单位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同步并行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2. 零星居民用水项目不再办理建设、占挖、占路、占绿(涉及古树名木和古树名木后续资源的项目除外)等行政审批或手续。施工前,供水企业应将施工方案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告知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交通、城市管理、公安交管等部门。

(二)非居民供水接入服务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供水接入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城管局发〔2019〕9号)实施。

第十一条  供水接入事项进入审批办理程序后,遇特殊情况需要暂停审批的,应当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具明暂停原因,并及时告知用户。特殊情况是指由于法定原因、用户自身原因或者第三方原因导致审批必须暂时中断的情况。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或相关手续服务单位和供水企业应当按照重庆市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要求,积极引导用户对服务进行评价。用户未主动评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电话回访,并将评价结果上传至政务服务平台“好差评”系统。出现差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回访整改,差评回访整改率应当达到100%。

本细则从2021年1月1日起试行。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