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 庆 市 城 市 管 理 局
重 庆 市 公 安 局
重庆市 规 划 和 自 然 资 源 局
重 庆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 庆 市 交 通 局
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全过程
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城管局〔2020〕91号
中心城区各区人民政府,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全过程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
建筑渣土全过程监管工作是城市提升行动的重要内容,是解决城市发展不平衡问题的迫切需要。中心城区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履责,把加强建筑渣土全过程监管工作纳入当前的重点工作,组织辖区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研究,合力推进,确保成效。
二、细化方案,建立机制
中心城区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全过程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列出工作要点,排好工作时序,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形成辖区工作方案。要结合辖区实际,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联动机制;从工地、运输到处置环节“两点一线”的全过程,建立切实有效的建筑渣土联单管理和多部门常态化联合执法等机制,确保工作有效落实。
三、注重统筹,有序推进
要把建筑渣土全过程监管与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结合起来,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主城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9〕4号)要求,抓紧推进装修垃圾分选场建设、建筑渣土填埋场规划选址和建筑垃圾治理专项规划编制等工作,确保全过程监管各项基础工作落实落地,有效提升建筑渣土全过程监管水平。
市城市管理局联系人:杨忠诚,联系电话:67886105
市公安局联系人:周 刘,联系电话:63753055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联系人:张 彧,联系电话:63158296
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蒲德风,联系电话:89188709
市住房城乡建委联系人:陈 睿,联系电话:63675603
市交通局联系人:秦 江,联系电话:89183106
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全过程监管
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建筑渣土全过程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按照“监管前移、把控源头”“规范运输、消除污染”“有效处置、循环利用”的原则,健全建筑渣土管理责任体系,建立建筑渣土全过程监督和联单式管理机制,提高建筑渣土管理水平。
二、加强建筑渣土全过程监管
(一)强化施工现场管理。
1. 强化建筑渣土源头减量。中心城区各区政府、管委会应结合辖区项目建设实际,按照源头减量、就地平衡、就近处置的原则,优化建筑渣土处置方案,利用区域内建设、回填等项目统筹做好平衡计划,在规划阶段减少源头排放。经过源头减量和场地内平衡后仍解决不了的,可通过区域内平衡的方式就近消纳处置。
2. 落实项目业主主体责任。按照“谁产生、谁负责处置”原则,加强施工工地源头监管。督促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落实建筑渣土处置主体责任,建立岗位责任制度,配备专职建筑渣土处置负责人,加强建筑渣土分类贮存、扬尘控制、规范覆盖和平衡处置等工作,完善台账管理,实现管理责任可追溯。
3. 严格建筑渣土处置核准。督促项目业主单位在施工前,科学核算建筑渣土产生量,确定运输企业、处置场所,落实“两合同、一方案”(建筑渣土清运合同、处置合同,处置方案),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公布的《重庆市(市、区县、乡镇)三级行政权力和责任事项清单》向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申办建筑渣土处置核准。
4. 落实工地管理要求。督促施工工地加强建筑渣土排放组织和管理,做到“四有”“四个一”“四不离场”和“两不进入”。“四有”:有建筑渣土处置方案、有定点存放区域、有分类管理措施、有外运处置计划。“四个一”:一条硬化道路(接通外部市政道路)、一个清洗站点(工地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沉砂井及排水沟)、一套降尘设施、一组保洁人员。“四不离场”:车辆手续不全不离场、密闭不严不离场、车身不洁不离场、号牌不清不离场。“两不进入”:无准运许可证的车辆不许进入施工工地,号牌脏污不清的车辆不许进入施工工地。
5. 强化施工工地现场监控。督促施工现场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有条件的可将视频监控数据与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联网,采取监控与人工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进出施工工地的运输车辆进行检查,对不按要求落实的施工工地责令整改直至达标。
6. 落实渣土处置企业责任追究制度。督促落实渣土处置企业责任制,对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负责,不得将建筑渣土交由未经核准的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强行冒装或违规处置。对违反场地内建筑渣土管理要求的,相关管理部门依据职能职责,对施工企业和渣土处置企业等进行联动处理,并强化部门信息共享。
(二)严格运输管理。
1. 规范建筑渣土运输管理。推进建筑渣土运输规范化、专业化、智能化综合管理体系建设,健全建筑渣土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准入条件和退出机制。严禁违法从事建筑渣土运输,建筑渣土运输车辆依法严格办理“两证”(《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证》和《货车通行证》,下同),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原则上不再核发(换发)中心城区货车通行证。全面实行建筑渣土准运制,规定只有符合建筑渣土运输企业准入条件,以及依法申办了 “两证”的车辆才能在中心城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在办理“两证”前,依法按照“七必备”(GPS动态监控设备运行正常、货箱栏板符合标准无非法改装情形、前后号牌和放大字号均清晰完整、货箱按国家标准粘贴安装反光标识、驾驶室顶棚配备能正常使用的安全警示灯且顶灯号牌清晰、货箱安装有密闭箱盖、符合尾气排放标准)要求严格准运审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2. 加强运输企业管理。加强中心城区建筑渣土运输企业和车辆监管评估,实行建筑渣土运输企业负面清单和信用管理;依法制定出台针对建筑渣土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记分考核细则,实行驾驶人、车辆、企业捆绑监管,对守信合法经营者在行政许可、政策帮扶等方面予以支持,对失信违法经营者采取重点监管、部门联合惩戒、列入黑名单等方式予以限制,引导行业合法有序规范经营。
3. 制定建筑渣土运输车辆标准。出台并施行《重庆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技术规范》,为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专业化、智能化管理提供遵循。推广新型智能渣土车,新购车辆必须符合规范要求,临近报废或受损已不能改造的车辆不能参与建筑渣土运输。
4. 推行联单管理。全面推行建筑渣土运输车辆从产生、运输到处置环节“两点一线”的联单管理,已建成智能监管平台的区实行电子联单,每个建筑渣土处置项目联单经办理处置核准后由建筑渣土主管部门发放;联单分三联,施工单位、运输企业和处置场所各执一联,联单签署人是联单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违反联单管理的行为的单位和责任人纳入信用评价体系考核。
5. 加强智慧化建设。加快市区两级建筑渣土监管平台建设,健全运输监管系统,利用GPS定位、地理信息系统和RFID技术,实行实时数据采集、运行数据分析、统计数据共享,加强建筑渣土源头排放、动态运输、科学处置的全过程监管。
(三)规范建筑渣土处置。
1. 加快设施规划建设。科学布局建筑渣土填埋场等处理设施,加快编制《主城区建筑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建筑渣土填埋场选址应当符合环保要求,避开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地、生态保护红线、“四山”等禁建区域和居民聚集区,矿山生态修复涉及的渣土填埋除外。
2. 加强建筑渣土处理监管。督促渣土填埋场健全管理台帐,严控环境污染,场内管理落实“八要”,即出入道路要硬化、监控冲洗要到位、喷淋保洁要保障、作业现场要覆盖、降噪措施要完备、分类处置要规范、机具排放要达标、安全责任要落实。同时,已封场的建筑渣土填埋场要规范实施生态修复。
3. 加强建筑渣土处置统筹。督促建设单位、工程回填单位、土地权属单位建立建筑渣土处置信息共享机制,回填工程基坑、矿坑修复、土地或地形整治需要接纳渣土的,应向建筑渣土处置主管部门提供信息,中心城区各区辖区范围内由各区建筑渣土处置主管部门统筹调度,需跨区处置的由市级主管部门实施调度。
三、开展建筑渣土监管专项整治
(一)强化联合执法。依托建筑渣土监管平台,采取智能化监管为主、人工监管为辅的执法方式,针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监督管理的突出问题,开展源头排放、运输路线和处置场地执法监督,重点查处渣车冒装撒漏、车身脏乱、违规倾倒、违法超速、尾气排放超标及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加强联合执法组织协调,有效做好执法监督工作,确保联合执法取得实效。
(二)落实整治要求。以建筑渣土运输车辆治理为重点,以智能化监管为手段,采取“智能监管+现场执法”相结合的方式,城市管理、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等部门联合开展从源头排放、运输到处置的专项整治。未建成监管平台的区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采用RFID复合智能终端采集图像、视频和轨迹等信息,对施工工地和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点路段的渣车开展专项整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区两级建筑渣土全过程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问题,研究加强和规范监管的对策和措施。各级城市管理、公安、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有效,构建责任明晰、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中心城区以外区县(自治县)政府(管委会)参照本方案,组织开展辖区建筑渣土全过程监管工作。
(二)建立健全机制。建立建筑渣土运输信息共享机制,城市管理部门提供建筑渣土相关行政许可信息和运输企业名录;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等部门应督促建设、施工单位向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提供需处置建筑垃圾工地台账、建筑垃圾产生量、施工许可信息;公安、交通、生态环境等部门提供相关执法信息,确保建筑渣土运输管理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三)严格考核评价。定期对市级相关部门和中心城区各区政府、管委会开展工作效果评估,评估结果纳入相关目标考核。中心城区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也要明确责任,强化考核评价。
附件:1. 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全过程监管任务分解表
2. 建筑渣土全过程监管联单
附件1
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全过程监管任务分解表
序号 |
项目 |
工作任务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
1 |
强化施工 现场管理 |
按照源头减量、就地平衡、就近平衡的原则,强化建筑渣土源头减量。 |
市城市管理局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市住房城乡建委 |
中心城区各区政府、管委会 |
|||||
2 |
督促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落实建筑渣土处置主体责任,建立岗位责任制度。 |
市城市管理局 市住房城乡建委 |
中心城区各区政府、管委会 |
||||||
3 |
严格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施工前落实“两合同、一方案”,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 |
中心城区各区政府、管委会 |
|||||||
4 |
督促施工工地落实管理要求,做到“四有”“四个一”“四不离场”和“两不进入”。 |
市城市管理局 市住房城乡建委 |
中心城区各区政府、管委会 |
||||||
5 |
督促施工现场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进出施工工地的运输车辆进行检查。 |
||||||||
6 |
落实渣土处置企业责任追究制,负责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违规的给予联动处理。 |
市城市管理局 |
中心城区各区政府、管委会 |
||||||
7 |
严格运 输管理 |
规范建筑渣土运输管理,推进建筑渣土运输规范化、专业化、智能化综合管理体系建设,健全准入条件和退出机制。严审运输车辆和驾驶人。 |
市城市管理局 市公安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交通局 |
中心城区各区政府、管委会 |
|||||
8 |
加强主城区建筑渣土运输企业和车辆监管评估,实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负面清单和信用管理。 |
市城市管理局 |
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中心城区各区政府、管委会 |
||||||
9 |
出台《重庆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技术规范》,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规范化、专业化、智能化管理提供遵循。 |
||||||||
序号 |
项目 |
工作任务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
10 |
严格运 输管理 |
全面推行建筑渣土运输车辆从产生、运输到处置环节“两点一线”的联单管理。 |
市城市管理局 |
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中心城区各区政府、管委会 | |||||
11 |
加强智慧化建设,建立市区两级建筑垃圾监管平台,健全运输监管系统,实现人、车、企捆绑监管和“户籍化”管理。 |
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局,中心城区各区政府、管委会 | |||||||
12 |
规范建筑 垃圾处置 |
科学布局建筑渣土填埋场等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并推进建设。 |
市城市管理局 |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中心城区各区政府、管委会 | |||||
13 |
加强建筑渣土处理监管,落实台帐管理,场内管理落实“八要”。 |
市城市管理局 |
中心城区各区政府、管委会 | ||||||
14 |
加强建筑渣土处置统筹,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科学调度处置。 |
市城市管理局 |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中心城区各区政府、管委会 | ||||||
15 |
开展联 合执法 |
依托建筑垃圾监管平台,采取智能化监管为主、人工监管为辅的执法方式,针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监督管理的突出问题,开展源头排放、运输路线和处置场地执法监督。 |
市城市管理局 |
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中心城区各区政府、管委会 | |||||
16 |
开展专 项整治 |
市区两级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充分运用智能化监管手段,采取“智能监管+现场执法”的方式,由城市管理、公安交管、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等部门集中开展为期半年(6月至11月)的专项整治行动。 |
市城市管理局 |
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中心城区各区政府、管委会 |
附件2
建筑渣土全过程监管联单
(一式三联)
源 头 排 放 信 息 |
项目工程名称 |
||||
施工许可证明 |
|||||
建筑垃圾数量 (立方米) |
|||||
排放单位 |
联系电话 |
||||
拟处置地点 |
|||||
运 输 信 息 |
运输单位 |
联系电话 |
|||
运输车辆 |
驾驶员 |
||||
运输路线 |
|||||
装载时间 |
卸载时间 |
||||
处 置 信 息 |
处理场所名称 |
||||
卸载车辆记录 |
卸载数量 |
||||
建筑垃圾处置主管部门(盖章) | |||||
备注 |
本联单一式三联,由各区建筑垃圾处置主管部门盖章后交由施工单位,排放、运输和处置单位各持一联,以备查验。 |
排放单位(签字): 运输单位(签字): 处置单位(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