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加强主城区城市建筑垃圾
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
渝城管局〔2020〕36号
主城各区(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城市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分局),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减少道路扬尘和排放污染,规范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
(一)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应使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自卸式垃圾运输车辆公告产品。
(二)车辆密闭装置须满足重庆市的相关地方标准,并能正常密闭;同时应具有厢盖未密闭汽车不能行使的自动装置。
(三)鼓励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采用高压共轨、电控单体泵或泵喷嘴等技术,使排放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国家实施新的排放标准后,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新上户车辆,须达到新的排放标准,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运输车辆,不得参与主城区建筑垃圾运输作业。
(四)在主城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应有喷水降尘措施,GPS装置正常运行,并安装有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专用识别标志。
二、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作业监管
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加大巡查力度,对无证运输、违规装载、密闭装置不合格,以及未按规定运输路线、运输时段运输,未在规定处置场地倾倒的违章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构建城市管理、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机制,打造控尘与减排的共同执法平台,提高执法效率,提升污染管控水平。
三、强化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管理服务
充分利用企业信用平台,依法将违章企业纳入征信体系,引导企业遵纪守法。加强企业指导服务,积极探索创新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新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