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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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城市停水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城管局〔2020〕51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相关供水企业:

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持连续不间断供水。各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提供量足、质优、服务好的供水保障作为履职尽责的基本要求。为提高城市供水的持续稳定性,执行计划性停水行政审批要求,规范停水管理,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分级管理,降低停水事件发生

(一)市级主管部门职责。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全市城市停水管理工作进行行业监管和指导;负责对跨区的停水或者造成3万户居民以上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的计划性停水进行行政审批;负责划定供水保障市级重点区域,监督和指导区县开展重点区域的停水管理工作(市级重点区域的划分和更新另文规定);负责对违反停水管理工作要求,出现重大停水事故的查处。

(二)区县主管部门职责。

各区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城市停水工作进行具体管理;负责办理辖区除市级审批范围以外的计划性停水行政审批事项;负责按照市统一要求做好市级重点区域的停水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辖区停水报告和公告制度,完善停水管理台账;负责督促辖区供水企业按计划开展停水作业,协调组织应急抢修,做好停水期间的应急供水保障工作;对违反规定的停水事故按照职能职责移交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三)城市供水企业职责。

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科学制定停水工作计划,严格落实计划性停水行政审批申报制;负责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检查检修,及时处置突发停水事故;负责制定企业停水应急预案,做好停水期间的应急供水保障工作。

二、根据停水原因,实施停水分类管理

各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对不同类型的停水实施分类管理。按照城市停水原因,可以分为计划性停水和事故性停水两类。计划性停水是指因供水企业自身工程建设、设施设备维护检修和更新改造等原因引发的停水,或者由其他工程项目建设、电力保障等外部原因引发的停水。计划性停水须严格落实行政审批,供水企业要统筹年度工作安排,制定年度停水工作计划,着力压减停水次数,实施停水作业要提前24小时发布停水公告,制定停水工作方案和应急保障方案。事故性停水是指因水源水被污染、制水供水设施设备突发故障、供水管道爆管,供水设施遭第三方施工破坏等引发的停水。供水企业发现事故性停水后应立即组织抢修,在抢修的同时向辖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报告,辖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抢修,并落实分级上报和责任追究工作。

三、加强组织保障,提升管理水平

市城市管理局将加大对各区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停水管理工作的督办力度,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停水事件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责任。

各区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企业要高度重视停水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停水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停水管理工作,严密组织实施停水管理工作,提升管理水平。各区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加强与辖区相关执法部门的协同联动,共同做好城市供水设施的保护和执法工作,减少事故性停水。

四、其他

本通知要求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并根据工作开展和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附件:停水分类管理原则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2020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停水分类管理原则

 

序号

停水类型

停水原因

管理原则

1

计划性

停水

因自身工程建设、设施设备维护检修和更新改造等原因引发的停水,或者由其他工程项目建设、电力保障等外部原因引发的停水。

1. 制定年度计划。城市供水企业每年底前对下年度的供水工程建设、设施设备维护检修和更新改造进行梳理汇总,科学制定停水工作计划,并报辖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2. 停水次数要求。为提高城市供水的连续可靠性,每座城市自来水厂(含供区)每年因自身供水工程建设、设施设备维护检修和更新引发的计划性停水一般不超过2次。因其他工程建设、电力保障等外部原因造成的计划性停水,应根据情况科学统筹安排施工,减少停水次数。

3. 行政审批。计划性停水实行行政审批制度,供水企业填报停水申请表格,上报停水工作方案,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下达审批意见书,并督促供水企业按照计划实施停水作业。对造成1000户(含1000户)以下停水且不超过6小时的停水可简化行政审批流程,供水企业实施停水作业前须向辖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可在实施完成后补办相关手续。

4. 停水工作方案。包括停水期间作业内容、工序安排、停水影响范围、时间,停水期间的应急保供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因其他工程项目建设、电力保障等非供水企业自身原因引发的计划性停水,还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或批复等证明文件。计划性停水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4小时,应安排在每年高峰供水以外时间段实施,应避开节假日和重要会议活动等时段。

2

事故性

停水

因水源水被污染、制水供水设施设备突发故障、供水管道爆管,供水设施遭第三方施工破坏等引发的停水。

1. 组织抢修。供水企业发现事故性停水后应立即组织抢修,在抢修的同时向辖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报告。根据管道口径,事故停水时间应当控制在:DN300以下抢修恢复供水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小时;DN300-DN700抢修恢复供水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小时,DN700以上抢修恢复供水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

2. 组织协调。辖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启动供水应急预案,赴现场监督指导供水企业实施应急抢修,通过城市供水互联互通管道调度平衡供水需求,尽量减少停水时间和影响范围,同时协调辖区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配合工作。

3. 分级上报。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或者可能导致停水超过24小时的重大或特大停水事故,辖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须立即向市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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