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315207D/2025-0006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人大建议办理 |
[ 发布机构 ] | 市城市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 2025-04-17 |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367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邓春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重庆市餐厨垃圾处置计量收费的建议》(第1367号)收悉。经与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共同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相关情况
我市餐厨垃圾收运体系建设,以及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置、资源化利用等工作起步早、成效好,一直处于西部领先水平。一是注重建章立制。2009年以来颁布实施《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等系列规章文件,为实施餐厨垃圾规范化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二是组织开展试点。2011年中心城区被列为国家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首批试点城市,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我市组织召开全国工作经验交流会。三是建立健全体系。加大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完善餐厨垃圾集中收运体系,确保餐厨垃圾集中收运全覆盖。四是强化监督管理。制定《厨余垃圾监管评价办法》,进一步规范监管评价体系,开展专项执法,不断提升监管效率和运行质量。截至2024年,我市全年累计处理餐厨垃圾129.3万吨(其中中心城区69.46万吨),有效的维护了城市环境,保障了食品安全,促进了资源循环利用。
二、关于餐厨垃圾处置计量收费工作推进情况
(一)餐厨垃圾处置费征收情况。
2004年,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征收管理办法》),确定了我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制度,建立了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体系,为缓解公共财政,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按照征收规定“学校、医院、部队、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根据垃圾产生量按110元/吨计征,商业门店按经营面积0.4—0.55元/平方米·月计征”,此标准一直沿用至今。
2008年,按照国家关于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有关要求,我市开始将餐厨垃圾从生活垃圾分出单独成体系管理。2021年《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颁布实施,规定“逐步探索建立计量收费、差别化收费、利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但自餐厨垃圾单独管理运行以来,我市一直未对其进行收费,主要原因:一是餐厨垃圾包含废弃食用油脂,其资源利用价值判定存在争议,餐饮企业认为废弃食用油脂产生经济价值,支付餐厨垃圾处置费的理由不充分;二是上位法虽然规定了探索建立计量收费制度,但无具体实施细则,收费工作又涉及千千万万餐饮业从业者和企业,出台计量收费政策需慎重,经我局会同相关部门研判,宜在《征收管理办法》修订出台,相关具体细则予以明确后再行推广。
(二)《征收管理办法》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落实《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逐步探索建立计量收费、差别化收费、利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印发的《2025年立法工作计划》将《征收管理办法》列入政府规章修订预备项目,此次修订拟将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模式制定为定额收费和计量收费相结合的方式,对不同对象进行差异化计征。目前,《征收管理办法》已形成初稿,并初步完成社会稳定和网络舆情评估,正在组织开展相关试点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立法程序,加快推进《征收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同时,加强与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的沟通衔接,结合实际情况,扎实稳妥推进餐厨垃圾处置计量收费制定工作。
此复函已经肖庆华局长审签。再次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通过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代表议案建议功能模块”进行评价。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