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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315207D/2024-0010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人大建议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城市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4-04-22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62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日期:2024-04-22

徐利敏代表:

您好!您在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开发建设红线内公共区域交由城管部门管理的建议》(第1162号)对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管理工作,改善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提升城市品质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践意义。经与市住房城乡建委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关于“用地红线内的市政道路及附属设施、绿化等权属属于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全体业主所有”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按照以上规定,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对该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有权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共有部分进行管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明确的“道路两侧建筑物外墙立面至道缘石的区域,由道路两侧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之规定,在管理职责划分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一致的。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2005年正式施行、2018年第二次修正,《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于1998年正式施行、2018年第二次修正。这两部地方性法规,对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市政设施建设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与法治保障,促进了全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规范、整洁、有序。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不断推进,这两部地方性法规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城市管理工作需要,亟需进行修订完善。

您在建议中提到“修订《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明确将开发建设红线内公共区域的城管执法、市容市貌、区域绿化和市政设施管理交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的问题,目前市人大常委会已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工作纳入2023-2027年立法规划,同时我局也在积极研究,拟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修订工作申报纳入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立法计划。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立法计划要求,及时启动《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并在立法调研论证中充分采纳和吸收您的意见建议,让新修订的条例更贴近现实需要,满足群众需求,创造更加美丽宜居的人居环境。

此答复函已经我局谢礼国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通过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代表议案建议功能模块”进行评价。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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