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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315207D/2024-0010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人大建议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城市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4-04-22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950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日期:2024-04-22

汤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社会投资性公园管理的建议》收悉。经与协办单位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城市园林绿化事业需要政府主导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国家和重庆市制定了明确的政策法规予以保障。《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规定:城市绿化建设资金是城市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方针。《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明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园林绿化的经费投入。在市区县各级政府的大力主导下,我市城市公园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目前,各类公园已超2000个,面积超1.9万公顷。经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发布《中国主要城市公园周边活力评估报告(2023)》,重庆市连续两年全国排名第一。

二、我市历来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公园的建设和运营。

我市历来支持和鼓励社会投资参与城市公园的建设和运营工作,支持中心城区各区政府创新投融资模式,采用市场化方式筹集公园建设资金,在确保城市公园公益属性的前提下,参与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营的各个环节,实现全民“共建共享共管”。《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城〔2016〕36号):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领域,提倡公园配套服务项目品牌化连锁经营、整体打包专业化经营模式。《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国内外投资者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公园的建设,进行经营和管理。鼓励以捐赠、资助等形式参与公园建设。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南岸区、巴南区等区县,均有民营企业建设并运营城市公园项目,比较知名的如熊婆婆花园、火凤山公园等。

三、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公园领域需严格遵循法规政策。

城市公园是城市唯一有生命力的重要基础设施,是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的主要载体,是体现城市整体环境水平和居民生活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城市公园作为公共服务产品,是供群众公平享受的绿色福利,承载着传承文化、科普教育、休闲游憩、防灾避险等重要功能,必须保证公益发展方向。《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号)要求,社会资本投资的城市公园项目应明确收费渠道和方式,项目经营收入要覆盖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具备一定投资回报,不因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额外新增地方财政未来支出责任,政府付费只能按规定补贴运营、不能补贴建设成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明确:公园是公共资源,要确保公园姓“公”,严禁任何与公园公益性及服务游人宗旨相违背的经营行为。禁止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资产转由企业经营、将公园作为旅游景点进行经营开发。

四、依法探索开发城市公共绿地碳汇资源

我国目前对林业碳汇和森林碳汇资源开发形成了相对成熟的政策规定、技术规范、计量审定标准等,但是在城市公共绿地碳汇资源开发方面尚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也无可借鉴的成功案例和成熟经验。下一步,我们将梳理现行法律政策,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听取各方意见,与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共同研究,在现行法规政策框架内探索开发城市公园绿地碳汇资源,为城市公园绿地碳汇进入国家资源温室气体减排交易创造有利条件。

此答复函已经我局谢礼国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通过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代表议案建议功能模块”进行评价。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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