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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315207D/2023-0024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政协提案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城市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3-11-02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一次会议第0572号提案的复函

日期:2023-11-02

石鹏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尤其是对我市城市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高度关注。您提出的《关于深入推进我市建筑垃圾全过程治理的建议》(第0572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经与市住房城乡建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等协办单位共同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细化建筑垃圾管理要求

(一)健全管理政策。我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等建筑垃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了《主城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加强主城区自然山水保护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土石方大挖大填的通知》《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全过程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以及《重庆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治理专项规划(2021-2035)》《建筑垃圾密闭运输车辆技术规范(CG035-2020)》《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程(CG058-2021)》《建筑垃圾处理场设置规范(CG059-2021)》等规划、标准,逐步完善了建筑垃圾管理依据。

(二)推进立法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于2022年将《重庆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纳入立法计划。市城市管理局高度重视,组建了《重庆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立法工作小组。该项立法工作在广泛收集研究北京、上海、广州、南京、哈尔滨、济南、沧州、宁波、西安、合肥等国内大中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法规的基础上,2022年5月,草拟形成《重庆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2022年6月,在市城市管理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建议;2022年7月,在全市各区县开展了立法调研,并召开片区会议梳理总结各区县建筑垃圾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广泛听取大家意见建议;2022年9月,征求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局等部门意见建议并修改完善,我们将加快推进《重庆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预备和审议,为建筑垃圾管理提供法治保障。

(三)严格工作评估。近年来,我市按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组织开展城市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并受到住房城乡建设部肯定。市城市管理局定期收集整理各区县建筑垃圾产生量、消纳量和资源化利用量,对区县建筑垃圾管理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开展区县建筑垃圾管理情况通报,并纳入年度工作评估的重点内容。尤其是将重点工程建筑垃圾处置保障纳入重点督查内容,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建立台账督查整改。

二、实施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

(一)加强处置核准建设。明确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和免于核准要求,提出施工单位对工程垃圾就地利用、资源化产品供需登记、资源化利用等要求。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向社会购买服务,构建“企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公平化竞争、产业化发展”的资源化利用运行模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还加大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的扶持,推动将符合标准的综合利用产品列入绿色建材目录、政府采购目录,鼓励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二)规范行政审批流程。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明确建筑弃料资源化利用场审批流程、资质条件、运输要求以及相关规定,鼓励和支持社会企业参与建立建筑弃料资源化利用场建设,积极探索推动形成社会产生、社会转化、社会消纳的工作模式,配合政府建立的资源化利用场,完善回收再生应用体系。

(三)强化监督管理。明确建筑垃圾道路运输规定、出场规定等制度,积极推动建筑垃圾全链条监管体系建设。建设并上线运行的市级建筑垃圾监管平台,将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纳入平台进行在线监控,积极开展建筑垃圾从接收、运输、倾倒全路线、全过程监管。

三、积极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一)健全源头管理机制。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管理职能职责,厘清管理边界,逐步建立完善规范、科学、合理的建筑垃圾管理体制机制,构建统筹规划、政府主导、社会主责、属地负责、分类处置、全程监管的管理体系,落实建筑垃圾消纳全过程监管,实现管理闭环。 

(二)完善源头减量体系。主要从建设单位、工程设计、减量规划、现场管理、居民装修垃圾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强化垃圾分拣,明确建设单位源头减量义务。在中心城区先行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各区县政府、街道、建筑垃圾产生主体、资源利用和消纳方等各方的责任义务。探索建立建筑垃圾分选场分类和源头减量体系,从产生源头进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

(三)强化政策激励。引导、鼓励将《重庆市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意见》实施成效纳入《重庆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调研范围,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调整适用范围,将建筑垃圾分类方面的政策激励措施纳入工作建议,并在税收政策、金融服务、产品销售等方面予以鼓励。

此复函已经谢礼国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我局,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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