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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修订)》发布会答问参考

日期: 2022-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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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条例》对保障用水人权益问题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问参考:

一、《条例》充分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重视重大民生问题,明确市城市供水用水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安排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对于规范城市供水、节水、用水行为具有重要作用。

二、《条例》明确了供水企业的行为规范,对供水规划和建设、特许经营、供水企业经营和服务、供水企业义务等进行规定,从制度设计上保障供好水,确保城市供水水质安全,同时保障用水人知情权,完善服务制度。比如设置供水服务热线,二十四小时接受用水人咨询、求助及投诉;对水质信息进行公示制度;方便用水人查询用水业务办理等。

三、《条例》规范了用水行为和用水人权利义务,从供用水合同签订方式、用水人权利、用水人义务、投诉处置、供水价格、用水计量、水费收取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并通过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量化处罚,保障用水人的权益。

问题2:《条例》对城市供水水质作了明确规定,下一步,我市在城市供水水质保障方面有些什么考虑?

答问参考:

城市供水水质事关市民身体健康,事关创造高品质生活。市城市管理局长期以来高度重视城市供水水质监管,并逐步建立起了城市供水水质三级监管和分级监管机制,有效保障了全市城市供水水质安全。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新修订的《条例》,结合明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健全完善市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区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城市供水企业的三级责任主体职责,落实好三个责任主体的水质管理责任。重点抓好3个方面工作:

一是指导城市供水企业健全完善水质自检制度,落实《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和《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相关要求,定期开展原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检测,并且通过企业网站、官方媒体、企业客户服务大厅等形式公布有关水质信息,接受公众关于城市供水水质信息的查询。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也要将水质检测结果向供水区域内用户公示。

二是指导各区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每月开展监督检测,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委托取得相应资质要求的水质检测单位,对辖区城市供水水厂的出厂水、管网水和二次供水每月实施水质监督检测,定期上报水质检测数据并主动公示检测结果。

三是市城市管理局坚持每年对全市城市供水企业开展水质抽检,抽检结果每月都在《重庆日报》和市城市管理局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今年,我们计划对全市城市水厂开展不少于50次的水质抽检。近年来,市城市管理局一直高度重视水质监测工作,全市城市供水水质综合合格率稳定保持在98%以上,比国家标准高出3个百分点,做到了城市供水水质安全事件零发生,为广大市民提供了安全、放心的城市供水服务。

问题3:《条例》颁布施行后,城市管理执法将采取哪些具体举措?

答问参考:

好新修订《条例》颁布施行后,城市管理执法将着眼保障城市供水安全,重点抓好3个方面工作:

一是组织《条例》专项执法培训。围绕《条例》主要内容,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将组织全体执法人员、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条例》专项执法培训,督导城市供水企业干部职工深入学习《条例》,学深悟透精神实质,夯实城市供水执法工作法治基础,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不断提升供水执法水平。

二是开展供水执法专项行动。市、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集中开展一次供水执法专项行动,重点对城市供水企业、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是否对供水设施进行定期检修、清洗和消毒,确保供水水质、水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是否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管网末梢水水质进行检测等《条例》规定的情形进行重点检查,为广大市民喝上干净水、放心水提供执法保障。

三是建立常态化执法监管机制。切实将《条例》实施作为市政公用设施执法领域的重点内容,开展供水执法专项行动,督促指导各区县及供水企业做好《条例》贯彻落实;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日常巡查检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依法严肃查处供水用水违法行为,确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进一步推动我市供水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问题4:《条例》宣贯措施是什么? 

答问参考:

为推动《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落地落实,市城市管理局决定从2022年9月起,开展“八个一”系列宣传活动:一是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二是制作一部宣传短片,三是制定一系列配套政策文件,四是举办一系列主题宣传活动,五是举办一次水厂开放日活动,六是开展一次微宣讲活动,七是举办一期专题培训,八是编辑出版发行一部《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释义》,并将系列活动贯穿2023年全年,推动城市供水节水工作制度化、法治化、科学化。

政策原文: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2022年7月22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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