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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日期: 2026-03-02

一、《重庆市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背景

一座管理有序、服务贴心的公园,不仅体现着城市的文明程度,更直接关系到市民群众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感。近年来,我市大力推进“山城公园”品牌建设,目前全市已建成各类城市公园2000余个。随之公园游客量大幅增加,市民对公园配套服务的需求日益多元化,大众对公园的需求早已不再是“闲情散步、赏景拍照”,而是期待更丰富的活动、更便利的服务、更有特色的体验。公园里的茶座、小卖部、儿童游乐设施、文化展览等配套服务,逐渐成为群众关心的“身边事”。

202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的《城市公园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提供便民服务”,现行《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虽对公园绿地管理有原则性规定,但缺乏对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的具体规范。综上,我市针对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的政策文件有待深化细化,亟需制定出台符合重庆实际的规范性文件。为了切实回应市民对美好公园生活的期待,激发公园活力,保障公园公益属性,让城市公园内的经营活动有章可循,我们制定出台了这部《重庆市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这部《办法》的出台,是重庆深入践行“人民城市”理念,推动城市治理精细化、人性化的重要举措。它着眼于解决好公园服务“好不好”、“优不优”的问题,旨在通过建章立制,让公园里的每一处服务设施、每一项经营活动,都朝着更公平、更优质、更可持续的方向发展,让我们城市的“绿意空间”真正成为人人可享、人人乐享的温馨家园。

二、《重庆市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过程

《办法》起草过程坚持科学编制原则,于2025年5月份,由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成立《办法》起草工作组,系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上海、天津、深圳等城市的公园配套服务设施项目运营管理实践经验,形成基础资料汇编与初稿框架。7至8月对全市39个区县城市公园开展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情况调研工作,运用大数据分析配套服务项目的类型与业态、建设主体、运营主体及使用与营收状况等,组织召开多场座谈会,广泛听取管理部门、企业与市民意见。9月至12月先后开展市级部门、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公园管理机构及公园运营企业意见征集,共收到意见建议45条,并逐条研究吸纳。

在反复研究、充分论证和修改完善的基础上,经市城市管理局2026年度第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三、《重庆市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条,聚焦于规范服务经营、保障公众权益、促进可持续发展,构建了一套涵盖职责分工、业态管理、运营机制、监督保障等全流程的制度体系。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管理体系与职责分工,压实公园服务管理责任

一是确立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监管架构。明确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的指导与市属公园的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的监督管理,如《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规定,“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管理工作,具体监督管理市属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各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二是强化了公园管理机构的一线主体责任。如《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城市公园管理机构负责经授权管理范围内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具体开展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的日常巡查、安全检查等,并做好记录形成基础台账;督促取得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权的经营者落实安全责任并定期开展安全管理培训,遵守其所在城市公园的管理规定。”三是明确适用对象为纳入重庆市城市公园名录的各类公园,未纳入名录的城市公园可参照执行。

(二)规范配套服务业态与空间利用,确保服务大众化与设施合理化

一是明确业态导向与设置要求。规定配套服务应以游客需求为导向,如《办法》第四条规定,“配套服务项目主要包括餐饮零售、运动健身、休闲娱乐、科普教育、文化体验、特色游览、智慧管理、其他新兴业态等。”二是细化利用建筑与室外空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规则。为平衡经营需求与公共空间秩序,要求优先利用现有游憩与服务建筑,通过微更新提升服务品质。结合公园客流量需求,鼓励利用室外场所适当增加移动类设施。对利用园路及铺装、运动场、草坪、水面等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设定明确规范,如《办法》第七条规定,“利用园路、铺装等场地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妨碍园路畅通、游客通行安全以及公共设施正常使用。利用运动场开展文体类经营活动,应保障非高峰时段对公众免费开放,提高运动场地利用率。利用草坪开展文创市集、研学展览、体育健身、亲子活动等经营活动,须在开放共享草坪区域内划定,合理管控活动类型及客流承载量,不得过度踩踏。活动结束后,活动举办方应当负责清理现场,恢复原状。”三是针对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历史名园等不同类型,提出差异化的配套服务项目设置原则,强调与公园主题、功能相协调,并严格控制历史名园及文物保护单位内的经营类型与规模。

(三)健全市场化运营与准入机制,促进公平竞争与质量提升

一是鼓励社会资本与专业化运营。明确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提倡品牌化连锁经营与整体打包运营模式,旨在引入优质资源与先进管理经验。明确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符合条件的可实施特许经营。二是建立公开透明的经营主体确定程序。规定了从项目计划、公众征求意见、方案论证到确定经营主体、签订合同及备案的完整流程,保障程序公正。如《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城市公园管理机构应采取听证会、媒体公示、园内公示等至少1种形式,将拟定经营项目设立计划、实施及运行管理方案向公众公开,广泛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征求的公众意见应当作为方案论证的参考。”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城市公园管理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依法确定公园配套服务经营项目经营主体,并将最终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小微短期项目简化程序,体现“放管服”改革精神。如第十二条第七款规定,“城市公园管理机构针对3年及3年以下经营期限、用地面积低于150㎡的配套服务项目可依法简化准入程序。具体简化要求由本级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相关管理规定自行制定。”

(四)强化全过程监督与保障措施,构建长效管理机制

一是建立信用评价与退出机制。要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用评价机制,对违反合同或管理规定的经营者,可责令整改甚至终止合同,实现动态监管。二是明确经营者权益保障。规定因法律法规变更、公共利益需要、公园改造等非经营者原因造成损失的,可以根据经营协议的约定适当延长经营期,体现了风险共担、公平合理的契约精神。三是严格收益资金管理。规定所有经营收益,定向用于公园品质提升和纳入预算补充本级财政收入,确保公共资源收益切实反哺于民。

(五)划定经营行为红线,坚守公园公益属性与安全底线

一是设定经营者资格条件与约束规定。列举了经营者应具备的民事能力、商业信誉、专业能力等七项基本条件,并明文禁止擅自转让、超范围经营、私自搭建等十类行为,为经营者划定了清晰的行为红线。二是严禁改变公园公共资源属性。明确禁止以任何形式设立私人会所,禁止占用亭、台、楼、阁等公共构筑物进行经营,坚决维护公园的公共性与开放性。要求配套服务用房的公共区域应向公众开放,除安全需要外不得设置不当限制标识,确保了市民的共享权与监督权。三是设置环保与安全禁区。禁止引入有污染隐患的项目,要求经营活动不得改变或破坏公园原有风貌格局,守住了生态保护与历史文脉传承的底线。如《办法》第十九条第三、五款规定,“禁止设置高油烟、高噪音和光污染、水污染的配套服务项目;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公园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不得因经营而改变或破坏公园内建(构)筑物原有风貌和格局。”

四、《重庆市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办法》的特色亮点

(一)突出公益导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办法》始终将公园公益性置于首位,明确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应以满足广大游客普遍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决杜绝“以园养商”“以园谋利”等异化倾向。《办法》以清单形式明令禁止占用亭、台、楼、阁等构筑物公共资源开展经营,严禁以任何形式设立或变相设立仅供少数人享用的私人会所,确保公园的公共属性不受侵蚀。同时,要求配套服务项目必须明码标价,提倡大众化消费,让公园真正成为全体市民可进入、可享用的公共空间。为保障游客基本权益,《办法》还特别强调公园内运动场地等设施在非高峰时段应向公众免费开放,体现了公益设施的社会责任与包容性。

(二)构建协同管理体系,明晰权责与强化部门联动  

《办法》系统构建了“市级指导、区县监管、公园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的三级管理体制,实现了管理重心的下移和责任的压实。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层面的政策制定与统筹指导;区县主管部门承担本区域内项目的实质性监督管理职责;公园管理机构则作为一线管理单元,负责日常巡查、安全督导和合同执行。这种分工明确了各级主体的权力边界与责任清单,避免了管理上的交叉或真空。尤为重要的是,《办法》建立了跨部门协作机制,例如涉及水面经营须征询相关部门意见,新建、改扩建设施须依法办理规划建设审批,体现了规划、建设、管理、运营全流程的协同治理思维,提升了管理的系统性和规范性。

(三)实施精细化分类管理,践行“一园一策”发展路径  

《办法》充分认识到不同类型公园在功能定位、服务对象、资源禀赋上的显著差异,摒弃了“一刀切”的管理模式,创新性地提出分类管理原则。例如,对于综合公园,鼓励发展多元化、复合型的配套服务,以满足市民全天候、多层次的游憩需求;对于社区公园和游园,则强调服务的便利性与基础性,聚焦日常便民需求;对于历史名园和文物保护单位,实行最严格的业态控制,严禁引入与历史文化氛围不相符的商业项目,仅允许适度开展文化展示、传统技艺体验等活动。这种精细化、差异化的管理导向,既有利于保护各类公园的特色与价值,又能精准对接不同群体的实际需求,是实现公园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

(四)创新市场化运营机制,鼓励社会参与与品牌化发展  

《办法》适用于纳入重庆市城市公园名录的各类城市公园,包括政府投资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园。旨在确保名录内公园无论投资主体或管理主体为何,均遵循统一的管理标准与要求,适应当前公园建设管理主体日益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办法》在坚守公益底线的前提下,积极引入市场活力,明确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市场化方式参与公园配套服务的投资、建设和运营。这有助于缓解政府投入压力,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与服务模式。《办法》特别提倡“品牌化连锁经营”和“整体打包专业化运营”,旨在通过规模化、标准化提升服务品质与运营效率。同时,通过建立市场化的经营主体选定程序,以及一般不超过5年的经营期限设计,既保持了适度的市场竞争性,又避免了经营者短期行为对公园环境的破坏,实现了公共利益与市场效率的有机统一。

(五)健全全链条监管体系,强化风险防控与信用约束  

《办法》构建了覆盖项目“准入-运营-退出”全生命周期的闭环监管体系,有利于提前识别和干预潜在违规风险,有效减少对公园环境和公众权益的损害。在准入环节,应先制定适合公园中远期发展的整体项目计划方案,并建立了包含公众意见征集、专家论证在内的透明决策程序,同时强化了确定经营主体的程序具备合法合规性。在运营环节,通过“一园一档”信息化管理、日常巡查台账、安全责任落实等多重手段进行过程监督。在退出环节,创新性地建立了以信用评价为核心的动态退出机制,对违法违规、信用不良的经营者实行限期整改乃至终止合同。此外,《办法》还专门设置了经营者在特定情况下的延期机制,体现了政策的温度与公平性。

(六)推动服务设施融合升级,促进功能复合与智慧赋能  

当前市民对公园服务的需求已从单一的餐饮零售转向多元化,《办法》在住建部相关文件基础上拓展了运动健身、休闲娱乐、科普教育、文化体验、智慧管理及其他新兴业态等内容,为运营过程中的业态类型准入与变更提供了依据。《办法》注重公园服务设施的集约利用与功能提升,鼓励通过“微更新”等手段对现有建筑进行改造,优先利用存量资源提升服务品质,而非大兴土木。《办法》明确要求公园管理机构逐步完善供水、供电、供气、停车等基础设施,为优质服务提供硬件支撑。《办法》将“智慧管理”列为配套服务业态之一,这为通过管理平台实现客流监测、安全预警、服务预订等智慧化应用预留了接口,顺应了超大城市治理智能化的发展趋势。

(七)严格收益资金管理,确保公共资源收益反哺于民  

为防止公园经营收益流失或被挪用,《办法》明确规定,所有租金、分成、特许经营费等收益应实行规范管理。尤为关键的是,强调这些资金必须“定向用于公园品质提升和纳入预算补充本级财政收入”。这一规定从制度上切断了经营收入与部门利益的直接关联,确保了公园通过配套服务产生的所有经济效益,最终都回流用于改善公园设施、提升绿化养护水平、优化公共服务,形成了“取之于园,用之于园”的良性循环,从根本上保障了公园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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