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制定的背景
停车难问题是群众关心的身边小事,也是检验城市治理是否以人民为中心的关键指标。2016年,我市颁布施行《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对进一步加强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起到了较好的效果。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市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加,城市停车位需求快速增长,“停车难、停车乱”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制约宜居城市建设的堵点。《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由于缺乏停车管理综合施策措施,无法有效解决停车规划、建设、管理、运营和服务,停车管理存在明显短板弱项,且政府规章的位阶较低,已经不适应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亟需制定出台符合我市停车管理实际的地方性法规。
2024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时强调,重庆是我国辖区面积和人口规模最大的城市,要深入践行人民城市理念,积极探索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新路子。停车管理作为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的重要内容,涉及千家万户,既是一项社会工程,也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提高停车管理能力,规范停车管理秩序,将为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提供有力支撑与坚实保障。制定《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是积极探索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新路子、切实解决停车难与停车乱问题的重要举措。
二、《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制定的主要过程
2023年,《条例》立法工作纳入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立法计划预备项目,2024年确定为立法审议项目。市城市管理局按照立法程序和立法要求,在广泛收集材料、深入开展调研、进行充分论证和多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基础上,于2024年3月完成了立法起草工作,形成《条例(送审稿)》,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和审查规范进行了全面审查:一是书面征求了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的意见;二是赴成都市以及江北区、两江新区、长寿区等区县开展调研;三是分别召开了区县政府、市级部门、专家学者论证会;四是专题听取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五是邀请市人大环资委、市人大法制委提前介入指导。在学习借鉴北京、广州、成都等省市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进行研讨论证,反复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并经2024年7月31日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在反复研究、充分论证和修改完善的基础上,经2024年9月25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2024年11月27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于2025年3月26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三、《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56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部门职责,健全协同治理工作机制。一是明确了城市管理部门是停车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如《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城市管理部门是停车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路内停车泊位等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管理。”二是明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停车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如《条例》第四条规定,“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停车管理工作,健全停车管理体制机制,研究解决停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停车秩序管理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辖区内停车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停车场管理者等开展相关工作。”三是明确违法停车执法主体。规定由公安机关统一对违法停车依法处理;同时规定利用机动车在城市道路非规划占道经营地段从事占道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如《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关于机动车停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利用机动车在城市道路非规划地段从事占道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二)全力破解“停车难”困局。一是加强停车场用地保障,大力鼓励增设立体式、机械式停车场,建立老旧城区停车场建设统筹协调机制。如《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十四条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建公共停车场用地保障。对列入停车场专项规划的,应当在详细规划中作出合理安排”、“建设停车场应当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利用效率。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老旧城区停车场建设统筹协调推进机制,结合城市更新,推动新建、改建、扩建停车设施”。二是促进停车场多样化供给,对临时停车场的设置管理予以规范,明确了住宅小区内合理设置停车泊位的相关规则,对限时段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与使用作出要求。如《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利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的地下空间和桥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可以依法按照划拨方式供地,不收取划拨土地成本费”、“在停车供需矛盾突出区域,可以依法利用已供未建用地、政府储备用地、零星用地、桥下空间等设置临时停车场”、“既有住宅小区内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停车需求的,在不影响道路安全和畅通、不占用消防通道及绿地的情况下,按照物业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道路及其他场地设置业主共有的停车泊位”。三是对专用停车场实现共享及后续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如《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鼓励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向社会开放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共享停车。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共享停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段停车。超过约定时段拒不驶离的,停车场管理单位有权终止约定的停车服务。提供错时共享服务的停车泊位,可以实行有偿使用”。
(三)强化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职责,规范停车管理秩序。一是明确公共停车场以及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的专用停车场备案登记要求。如《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共停车场管理者应当在停车场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部门备案”、“专用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的,应当执行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二是新增停车场备案事项变更、停车场停止运营服务等不同情况的相关规定。如《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共停车场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其管理者应当于备案事项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停止运营服务的,应当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并告知原备案机关,同时撤除停车场标志标线”。三是对停车人义务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停车人文明有序停车。同时,针对废弃机动车停放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如《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规定,“接受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场内交通标志、标线以及车型有序停放机动车”、“对长期占用公共空间,危害交通安全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的机动车,在道路范围内停放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置”。
(四)强化路内停车泊位管理。对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原则及程序、收费定价、禁止设置区域、定期评估及调整撤除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并明确路内停车泊位收费按照发展改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所得收入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的有关规定。如《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四十条规定,“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按照集约利用、审慎合理的原则,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合理设置路内停车泊位”、“路内停车泊位收费按照发展改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所得收入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五)推进停车管理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明确由市停车管理部门统筹推进停车管理信息化、智能化平台建设,通过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汇聚全市各类停车信息,实时公布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停车场分布、泊位数量、使用状况等信息,提供停车引导、泊位共享、停车服务质量评价等便捷停车服务,有效提升停车资源利用率,提升城市停车管理水平。如《条例》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全市统一的智慧停车应用,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与相关部门共享停车管理信息,引导社会公众规范有序停放机动车。智慧停车应用应当汇聚全市各类停车信息,实时公布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停车场分布、泊位数量、使用状况等信息,提供停车引导、泊位共享、停车服务质量评价等便捷停车服务,为停车政策的制定提供决策数据”。
四、《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的特色亮点
(一)聚焦“顺体制”,完善了道路违法停车执法体制。
积极开展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探索与研究,明确由公安机关开展道路执法,改变过去车行道、人行道违法停车分属不同部门管理体制。由公安机关统一行使城市道路违法停车和人行道违法停车执法权,便于公安机关统一标准、统一手段、切实加强执法力度,着力解决部分车主“选择性违法停车”导致的乱停乱放问题。《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关于机动车停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强化部门协同。公安、城市管理部门的执法辅助人员经培训合格后,可以辅助开展机动车违法停车部分执法工作,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共享信息,开展执法联动,共同构建协同高效的执法体系。如《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公安、城市管理部门的执法辅助人员经培训合格后,可以辅助开展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的教育劝导、信息采集、信息告知等工作,相关停车违法信息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依法处理”。
(二)聚焦“增供给”,全力扩大停车资源供给。
强化规划引领和加强用地保障,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如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给予资金、土地支持,允许配建一定比例停车配套服务设施。《条例》第八条规定,“鼓励社会主体多元化参与本市机动车停车场投资与建设。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资金、土地等支持,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以及规划条件、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不超过规定比例的停车配套服务设施”。
鼓励综合利用公共设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土地增建停车场,建设立体式或地下停车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条例》第十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鼓励综合利用公共设施建设停车场。在不能满足社会公众停车需求的区域,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增建停车场,鼓励城市其他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土地增建停车场。建设停车场应当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利用效率。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推动老旧城区结合城市更新新建、改建、扩建停车设施,在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利用闲置用地等建设临时停车场。如《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老旧城区停车场建设统筹协调推进机制,结合城市更新,推动新建、改建、扩建停车设施”。第十六条规定“在停车供需矛盾突出区域,可以依法利用已供未建用地、政府储备用地、零星用地、桥下空间等设置临时停车场”。
(三)聚焦“提效率”,科技赋能提升停车管理效能。
打造智慧平台。建立全市统一智慧停车应用,汇聚各类停车信息,实时公布停车场分布、泊位数量等,为市民提供停车引导、泊位共享等服务。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的停车场管理者或者信息服务企业必须将停车数据信息实时接入智慧停车应用。《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全市统一的智慧停车应用,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与相关部门共享停车管理信息,引导社会公众规范有序停放机动车。智慧停车应用应当汇聚全市各类停车信息,实时公布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停车场分布、泊位数量、使用状况等信息,提供停车引导、泊位共享、停车服务质量评价等便捷停车服务,为停车政策的制定提供决策数据”、“停车场的管理者或者信息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将停车数据信息实时传入智慧停车应用,提供停车泊位信息查询、车位预约、电子支付、停车引导、泊位共享等服务”。
优化管理流程。重大节假日和举办重大赛事、重大活动等期间,景区、赛场、活动场所、商业中心等周边停车场无法满足停车需求时,可以依法利用闲置土地临时设置停车场,无需办理备案手续。重大节假日、重大赛事和活动结束后应当立即自行撤除,并恢复原貌。《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重大节假日和举办重大赛事、重大活动等期间,景区、赛场、活动场所、商业中心等周边停车场无法满足停车需求时,可以依法利用闲置土地临时设置停车场,但应当设立警示标识,并履行安全监管责任。按照前款规定临时设置停车场的,无需办理备案手续。重大节假日、重大赛事和活动结束后应当立即自行撤除,并恢复原貌”。
(四)聚焦“便民生”,创新举措优化停车服务体验。
保障市民权益。停车场的管理者或者信息服务企业应当简化支付程序,不得设置商业广告等影响支付时长的程序,不得利用停车费支付系统收集与收费无关的信息,不得违法将信息提供给其他主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具备智慧化管理功能,实现在线电子支付、现金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提供在线电子支付的,应当简化支付程序,不得设置商业广告等影响支付时长的程序”、“停车场的管理者或者信息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采取安全保密措施,防止数据信息泄露,不得利用停车费支付系统收集与收费无关的信息,不得违法将信息提供给其他主体”。
推进共治共享。鼓励社会主体多元化参与停车场投资建设,支持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建立停车共治共享协商机制,居民可通过业主大会制定停车规约实现自我管理。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共享停车。《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鼓励社会主体多元化参与本市机动车停车场投资与建设。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资金、土地等支持,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以及规划条件、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不超过规定比例的停车配套服务设施”、“鼓励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停车共建共治共享协商机制。支持居民通过业主大会制定住宅小区停车规约,实现住宅小区停车自我管理”、“鼓励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向社会开放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共享停车”。
规范停车秩序。明确停车人停车规范,对在客流集中场所上下乘客、机动车进出停车场等行为作出规定。对长期占用公共空间,危害交通安全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的机动车,明确了公安、城市管理部门的处置职责范围和程序,这样更有利于高效地处置“僵尸车”。《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医院、商圈、交通客运换乘场站以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在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落客区,用于机动车临时停靠上下乘客”、“对长期占用公共空间,危害交通安全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的机动车,按下列规定处置:(一)在道路范围内停放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置;(二)在道路范围外的城市公园、公共绿地、闲置空地等城市公共区域停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拖移到指定场所”。
规范收费管理。停车收费实行分类管理,政府定价、指导价综合多因素制定差异化标准并及时调整,规定路内停车泊位收费应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统一规定车辆免费停放时间,解决了当前群众反映较突出的入场即收费、“过路要收费”、“收费去哪儿了”等问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条规定,“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管理。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纳入地方定价目录,综合考虑停车设施区域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停放时段、新能源汽车支持政策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适时开展评估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应当给予车辆不少于十五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间,其中,住宅区免费停放时间不少于三十分钟”、“路内停车泊位收费按照发展改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所得收入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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