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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4-09-10

一、文件制定背景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于2022年7月22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有关要求,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结合我市实际,于2023年12月起草《管理办法》。

二、文件制定过程

起草过程中,学习借鉴了《城市供水条例》、《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以及现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等标准;参考上海先进经验做法;征求了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各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市水务集团、市水投集团等相关供水企业的修改意见,并通过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我们对征集的意见进行了认真分析和讨论,经修改完善后形成《管理办法》。

三、文件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五章四十四条:

一是明确了编制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管理目标是水质达到国家、行业及本市相关标准并保障供水安全;适时组织供水水质管理、水质检测技术等培训及鼓励创新;明确了水质信息需通过有关渠道公开;明确了对水质检测结果进行通报。

二是明确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城市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授权市供节水中心承担具体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工作;明确了市区两级水质抽检及水质监督检测的频率、项目、标准等,对出现不合格水质提出整改要求;同时规定了区县(自治县)水质检测数据需按时上报。

三是明确了城市供水企业对其供水水质负主体责任,需履行其义务;明确了供水企业水质检测的频率、项目、标准等;明确了供水企业应按相关规范科学配置供水化验室检测能力、涉水产品应具备相应许可及符合相关标准;明确了在线监测设备安装要求;明确了出现不合格水质时的应对措施;明确了二次供水管理具体要求。

四是明确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水质安全隐患的报告及整改、水质安全事故调查、水质应急分析;明确了违反城市供水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处置及追责情况;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投诉举报权。

五是名词解释及水质检测指标名称。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及城市供水企业水质检测项目、频率是根据最新《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6)、《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明确的要求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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