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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日期:2024-09-05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等工作精神,我局制定印发了《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行政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办法》(渝城管局〔2020〕147号,以下简称原《告知承诺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为我市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原《告知承诺办法》已经不能满足当前行业发展和管理需要。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深化落实行政许可制度改革要求,优化审批服务,完善管理方式,促进诚信建设,提高行政效能,我局在学习借鉴北京、上海、杭州、广州等地区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形成了《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过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相关文件规定,市城市管理局在学习北京、上海、杭州、广州等地区先进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市管理实际,精心组织起草、广泛征集意见、反复论证修改,形成了《管理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已经书面征求各区县城市管理局以及市环卫中心、市环卫监测中心等相关局属单位、相关行业企业等意见,并在市城市管理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了意见,按要求完成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网络舆情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均为低风险,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七条。

(一)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落实行政许可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完善管理方式,促进诚信建设,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条适用范围: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行政许可审批及其后续监管。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管理单位作为项目业主单位的公共环卫服务项目应当办理行政许可。

第三条职能分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中心城区清扫、收集、运输和全市处置服务许可审批。中心城区以外区县的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审批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承担。涉及跨界运输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监督管理要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及其设施,按辖区负责原则由其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安全运行和环境管控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垃圾分类要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应当严格遵守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的有关规定。区县应当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等处置能力的统筹建设。

(二)第二章  服务企业的确定方式

第六条清扫、收集、运输企业条件: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处置企业条件: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服务企业的确定方式:应当办理行政许可的项目,应当由业主单位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从具备条件的企业中确定服务企业。

第九条餐厨垃圾特殊规定:各区县应当确定服务企业统筹提供辖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中心城区的处置服务企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管理单位确定。

第十条经营协议的签订:项目业主单位应当与服务企业签订经营协议。

(三)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办理

第十一条经营服务的许可要求:服务企业与项目业主单位签订经营协议后,应当申请办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第十二条未许可企业的管理:不需办理相应行政许可的服务项目,由管理责任人加强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许可方式:服务企业可以选择告知承诺方式或者一般方式向行政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

第十四条告知承诺方式的实施:服务企业可与行政审批机关约定并作出承诺,由行政审批机关按照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申请材料符合要件形式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当场办理。

第十五条告知承诺方式的监管:行政审批机关按照告知承诺方式颁发《许可证》后,应当在2个月内对被许可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组织核查。

第十六条一般方式的许可实施:服务企业选择一般方式申请办理《许可证》,提交电子申请资料经行政审批机关审查符合许可条件后,按照一般方式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七条申请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材料要求:根据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申请行政许可须提交的材料。

第十八条申请处置许可的材料要求:根据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申请行政许可须提交的材料。

第十九条免交材料情形:选择告知承诺方式或者一般方式的,部分材料在申请时可分别对应免予提交。

第二十条不予许可情形:服务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机关不予行政许可,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四)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许可证印制及格式:《许可证》由市城市管理局统一规范电子证照,格式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确定。签订的经营协议作为《许可证》附件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许可证的保管:《许可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

第二十三条许可证延续: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签订延续经营协议,并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行政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第二十四条许可证撤销: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并纳入信用监管,自行政许可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企业的许可申请。

第二十五条许可证废除: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行政许可应当注销并公告作废的情形。

(五)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加强申请材料审查,建立管理台账,定期报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生效日期及旧证管理: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应当办理行政许可的服务项目,服务企业应当凭原经营协议按照规定申请办理行政许可。废弃食用油脂相应许可办理另行规定。

四、重点说明

目前,全国超大、特大城市普遍将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行政许可下放至区县层级办理,针对具体服务项目实施行政许可,我市按照历史沿革仍然将该项许可保留在市级办理,针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资格许可,该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发展和管理需求。《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针对具体服务项目实施行政许可,并结合我市管理实际,将中心城区清扫、收集、运输和全市处置服务项目的行政许可保留在市级办理,中心城区以外区县清扫、收集、运输服务项目的行政许可下放至区县层级办理。《管理办法》印发施行后,服务企业在取得相关项目服务资格后再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有利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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