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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日期:2024-04-24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过程

《重庆市供水节水条例》于2022年7月22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有关要求,确保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稳定运行,保障城市正常的生活、生产用水需求,根据《城市供水条例》、《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参考广州等城市的先进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于2023年11月起草《实施细则》(初稿),2024年1月初书面征求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等相关市级单位和市水务集团、市水投集团等相关供水企业的修改意见,并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我们对征集的意见进行了认真分析和讨论,对合理性意见都进行消化吸纳,并与相关单位进行充分沟通,最终形成一致意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实施细则》。

二、文件制定依据

《实施细则》主要依据《城市供水节水条例》《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等法规规定。

三、文件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主要分为5个部分:

一是明确城市供水设施包含的范围、公益属性以及市、区(县)行业主管部门、供水企业的职责。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城市供水设施安全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供水设施安全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和依法依规查处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城市供水企业是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城市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和巡查维护,配合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行为的调查。

二是明确城市供水设施的周边保护设置,明确了城市输配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净距。城市净水厂、取水泵站、加压站和调节池等供水设施周边应设置不小于10m的绿化带。城市输配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净距根据管径大小确定,管径1000mm及以上为管道边缘两侧各3m,管径为500mm及以上至1000mm以下的为管道边缘两侧各2m,管径为100mm及以上至500mm以下的为管道边缘两侧各1m,窨井(井座四周)、阀门、消火栓、伸缩器、计量仪表及各类监测仪表等附属设施为设施周边1m。

三是明确城市供水设施周边的地面和安全保护距离内禁止事项:(一)建造永久性建(构)筑物;(二)擅自修建临时性建(构)筑物和管线设施;(三)擅自进行爆破、钻井、打桩、采石、挖坑、取土及顶进作业等;(四)生产、堆放、储存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五)其他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四是明确城市供水设施迁改审批事项,工程建设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运行的,在规划论证阶段应本着避让或保护优先原则进行安全论证;经论证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五是明确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管理、应急措施和有关要求。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积极推广应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数字化手段,提升城市供水设施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能力,加强城市供水设施的巡查检查和经常性维护保养工作,提升城市供水设施运行稳定性。城市供水设施发生事故,城市供水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水,并按相关规定落实停水报告制度。市、区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接到停水报告后,应当组织城市供水企业分析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并依法依规对破坏城市供水设施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是纳入保护的城市供水设施主要是建筑红线外的市政供水设施,有取水设施、净水厂、输配水管网、加压站、调节池、窨井(含井座、井盖)、阀门、市政消火栓、伸缩器、计量仪表和监测仪表等,以及敷设输配水管道用的管墩、支墩及其他设施。

二是主要借鉴参考了广州等城市的先进经验做法,尤其是城市输配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净距设定等方面,结合重庆山地城市、地势高低起伏大的特点、城市建成区现实情况和市级相关部门意见,城市输配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净距设定略低于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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