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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国旗管理执法)》的政策解读

日期: 2023-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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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国旗管理执法)》(渝城管局发﹝2023﹞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做如下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制定过程及依据

(一)出台背景。《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要求“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本地区各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按照上述规定,2021年,市城市管理局制定《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执法)》, 2021年12月30日以渝城管局发﹝2021﹞16号文件印发,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月5日,市政府修订并公布《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办法公布前已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办法不相符的,应当自办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予以修改;没有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应当自办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制定”。

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规定,市城市管理局于2023年3月启动对《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卫、城市园林绿化执法)》(渝城管局发﹝2021﹞16号)的修订工作。

(二)制定依据。《实施办法》主要依据《行政处罚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等4部法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5部行政法规,《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重庆市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办法》等10部地方性法规,《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5部部门规章,《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停车管理办法》、《重庆市主城区快速路管理办法》、《重庆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重庆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等8部政府规章,共计32部法律法规规章。

(三)制定过程。自《实施办法》修订工作启动以来,先后两次征求各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和执法机构、市城市管理局机关有关处室、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的意见,组织部分区县城市管理局法制科长进行内部校审,并于6月14在市城市管理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过程中共收集意见17条,对其中16条修改建议进行了研究吸收;对1条未采纳的,进行了沟通,各方面均已达成一致意见。《实施办法》经市城市管理局2023年度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包括正文和附件,其中正文20条,附件为《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卫、城市园林绿化、国旗管理执法)》(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一)正文部分。正文具体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裁量原则,综合裁量,裁量一致,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从重处罚情形,裁量幅度划分,多种裁量情节,并处情形,法条适用,回避,法制审核,集体讨论、过错责任追究,案卷归档和评查,名词解释,动态调整,施行等20条内容。

(二)裁量基准部分。《裁量基准》共计216项,其中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部分77项,城市供水节水管理部分19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分103项,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分14项,国旗管理部分3项。

(三)核心条款。《实施办法》核心条款主要为第九条【裁量幅度划分】: 具体罚款数额(倍数)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1.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倍数,从轻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从重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超过30%不满70%实施行政处罚;

2.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超过30%不满70%实施行政处罚;

3.罚款只规定最高数额没有规定最低数额的,减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不满10%确定,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上30%以下确定,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超过30%不满70%实施行政处罚。

(四)名词解释。《实施办法》第九条所称“这一幅度”指最高数额与最低数额之间的差额。裁量标准中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不满”均不包括本数。实施办法所引用法律法规规章条文中“以上”、“以下”的解释从其规定。

三、《实施办法》的主要特点

(一)坚持严格执法和轻微免罚相结合。《实施办法》再次明确了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仍然坚持优先适用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不符合包容免罚清单规定情形的,结合裁量基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继续坚持将推行轻微免罚与杜绝执法“宽松软”相结合,避免“鼓励轻微违法”的误导,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既体现执法的“力度”,又彰显执法的“温度”。

(二)坚持裁量的合理性和规范性相统一。《实施办法》健全完善了同过同罚以及行使裁量权应当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细化了并处等多项裁量规则,并且对裁量幅度相应的情节作了梳理完善,能够明确的作了进一步明确、能够细化的作了进一步细化。

(三)坚持动态调整裁量基准项目。《实施办法》与渝城管局发﹝2021﹞16号文件相比,从数量上看,渝城管局发﹝2021﹞16号文件为190项,《裁量基准》为216项,共计新增26项。其中涉及事项为《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新增8项、《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新增13项、《重庆市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新增2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办法》新增3项。

(四)坚持依据政府规章最新规定核准裁量幅度。《实施办法》与渝城管局发﹝2021﹞16号文件相比,主要是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调整了裁量标准计算规则。

原计算规则为: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倍数,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倍数,从重处罚应当高于中间倍数;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重处罚应当高于平均值。

现计算规则为: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倍数,从轻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从重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超过30%不满70%实施行政处罚;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超过30%不满70%实施行政处罚。

以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为例:

裁量档次

渝城管局发

﹝2021﹞16号文件规定

《实施办法》规定

减轻处罚档次

不满2000元罚款

不满2000元罚款

从轻处罚档次

2000元以上

不满6000元罚款

2000元以上

74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档次

6000元以上

不满14000元罚款

超过7400元

不满14600元罚款

从重处罚档次

14000元以上

20000元以下罚款

14600元以上

20000元以下罚款

政策原文: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国旗管理执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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