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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公园分类分级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 2022-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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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及过程

城市公园作为城市绿地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自然生态资源、传承历史文化、完善城市功能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我市城市公园管理标准化、精细化工作的推进,亟需对公园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以便让各类公园更好地发挥自身生态效益,为社会公众提供更高层次的文化、游憩、娱乐服务。

2020年3月1日起,新修订的《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为适应新形势下城市公园管理的新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城市公园精细化管理,促进城市公园高质量发展,实现城市高品质生活,依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重庆市城市公园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学习借鉴了北京、上海、广州、厦门、深圳等城市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修订草案,分别征求了各区县城市管理局意见,并广泛征求了公众意见,组织专家进行了专项论证。我们就《办法》中的主要条款进行了深入细致地研究,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了充分吸纳,最终形成了我市城市公园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该办法通过了市城市管理局办公会议审议。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11条,包含编制目的、适用范围、管理目的、分类依据、类别确定、分级依据、评定周期、评定流程、挂牌管理、动态管理、施行日期等方面,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办法》经过专家论证和多次局处室讨论,明确“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公园,主要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以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确定的城市生态公园。纳入本办法管理的城市公园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公顷。”

(二)逐级评定及评定周期。《办法》经过专家论证和多次局处室讨论,明确我市城市公园分为四类二级,公园定级实行逐级评定制度。每两年开展一次等级评定,评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一级公园和二级公园进行挂牌。

(三)动态管理。《办法》经过专家论证和多次局处室讨论,明确对已定级公园开展动态管理。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每两年对已定级公园开展一次复评,对公园品质和管理水平达不到其等级要求的公园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未整改到位的公园予以降级。

《办法》立足我市城市公园管理工作实际,从城市公园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人性化角度出发,坚持以人为本,提倡公园的公益、服务属性的发挥,引导我市城市公园管理向差异化、精细化方向发展。


政策原文: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公园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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