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热点专题
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日期: 2022-01-07
字体: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作为《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配套文件之一,经市城市管理局2021年度第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已公开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方便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运用,现就《监督管理办法》作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更加强烈,对城市环境品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城市园林绿化作为有生命力的基础设施,在改善城市生态、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质、彰显城市山清水秀之美丽等方面都发挥着积极作用。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城市生态改善、城市环境美化、城市品质提升的实际效果。因此,对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有效监管,对于提升城市园林绿化品质,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散见于《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重庆市政府令第28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之中,不便于监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从业人员知晓掌握和实际运用,致使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存在范围不明确、标准不统一、流程不清晰等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城市园林品质进一步提升。为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学习借鉴有关省区市的经验做法,结合重庆实际,市城市管理局制定了《监督管理办法》,用以规范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主要内容

《监督管理办法》共19条,主要就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适用范围、监管责任划分、监管委托、监管重点、监管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在确定监管范围过程中,有意见认为附属园林绿化工程不应纳入监管范围,理由是附属工程应纳入主体工程一并监管,加之附属工程不向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报,主体工程的监管单位也不向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移送相关资料,实施监管十分困难。这些意见虽然有其合理的一面,但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不相符合,也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一是近年来全市附属园林绿化工程存在质量投诉较多。城市园林绿化作为有生命力的基础设施,它自身的特殊性要求监管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作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义不容辞地承担起监管职责,用专业性来确保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提升城市园林绿化品质。二是《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重庆市政府令第289号)第三十条规定“园林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并未将附属园林绿化工程排除在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之外。三是《监督管理办法》作为《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配套文件,理应与《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适用范围保持一致。鉴于上述原因,我们确定将“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纳入监管范围。

(二)关于监管责任划分。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对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论证的规定,划分市、区县两级责任。

第一类,建设项目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附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主城区建设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其他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 的规定,明确市、区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管的建设项目附属园林绿化工程为其参加设计方案审查的工程,即“谁参加审查,谁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类,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以及道路附属绿地绿化工程。根据《重庆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组织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以及道路附属绿地绿化施工前,应当编制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主城区用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广场用地,用地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防护绿地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其他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的规定,明确市、区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管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以及道路附属绿地绿化工程为其组织设计方案论证的工程,即“谁组织论证,谁负责监督管理”。

(三)关于监管委托。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重庆市政府令第289号)第三十二条“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的规定以及《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号)第九条“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可由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托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的规定,《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可以采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实施监管,同时规定了受委托的监管单位及监管人员的条件。这也是对部分区县反映“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行政人员较少,专业技能不够等”现实问题的回应。

(四)关于监管重点。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重庆市政府令第289号)对参建各方和主管部门职责的规定和《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号)的相关规定,针对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品质和安全生产影响较大的因素,列举了重点监管内容。比如对质量、安全的管理机构建立情况,材料质量情况,危大工程各方的管理情况,地形整理、假山建造、树穴开挖、苗木吊装、高空修剪等施工关键环节等。

(五)关于监管程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监督管理的5步流程:

一是受理报监。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重庆市政府令第289号)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开工手续前,应当到城乡建设、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生产报监手续”的规定,由建设单位报监,其他参建单位的资料信息也由建设单位统一报送。

二是制定监督计划。对监督工作作出安排,明确监督的人员、监督频次等。

三是实施监督检查。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管,并出具监管意见。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督促立即整改,并在检查记录中予以记载;情节较重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谁监管谁查处”的原则,分别移交给市、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查处,同时在检查记录中予以记载。

四是终止监督。工程养护期满,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监督做好工程移交,并及时进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后,监督结束。

五是监督档案。将工程监督管理的过程、结果等资料整理归档备查。

《监督管理办法》既是对各级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经验做法的总结提炼,也依据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了一些探索。在实施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城市管理局反馈,以便修订完善。

联系人:刘  军,联系电话:67886043  19923251620

李  江,联系电话:65868100  19923251523


政策原文: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