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历史名园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作为《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配套文件之一,经市城市管理局2020年度第2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已公开发布,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方便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有关内容,现将其中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2020年3月1日,新修订的《条例》正式施行。《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名园保护工作,建立历史名园档案。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历史名园的园林绿化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依据《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条例》、《国家重点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建城〔2006〕6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在充分借鉴我国一些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的城市在历史名城、文物保护利用及历史名园保护管理方面做得比较好的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牵头开展《办法》的起草工作。
二、起草过程
《办法》起草过程中,一是学习借鉴了北京、杭州、苏州、西安等省市相关规定和管理经验;二是征求了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文旅委、市民宗委、市林业局、市司法局等相关市级部门,以及国家住建部顾问专家张树林、原北京市园林局教授级高工李炜民、上海市园林科学规划研究院教授级高工张浪、西安市容园林局正高级工程师吴雪萍、原杭州市园林局高级工程师施奠东、南农业大学教授李敏华、苏州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贺凤春7名全国园林专家意见,同时面向西南大学、市风景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渝中区公园管理中心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和建议,经历次分析整理,对合理意见进行了吸纳、修改;三是组织园林、文物保护和管理、规划建设相关行业的召开专家评审会;四是经市城市管理局2020年度第2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九条,主要包括出台的目的依据、定义、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组织领导、社会参与、申报与批准、设置标志、保护和控制范围、分类保护内容、检查和维护、历史名园利用、历史名园内的禁止行为等条款。
一是明确了历史名园的定义、适用范围及保护的基本原则。
二是明确了负责历史名园的保护与管理的部门;历史名园申报标准、要求及审批权限、原则。
三是历史名园保护相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