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近日,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印发了《重庆市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实施细则(试行)》(渝城管局发〔2021〕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方便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加全面了解政策内容,现对其中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出台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精神,2018年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价〔2018〕117号),明确非居加价推进的范围及时间。2020年12月市发展改革委制定出台了《关于印发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0〕1号),明确了非居加价范围及加价标准。为指导和规范城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工作,并结合全国已发布实施的上海、青岛等城市的经验制度,市城市管理局制定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已征求了市级相关部门及中心城区城市管理局、市级相关供水企业意见,并通过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我们对其中合理性意见进行了吸纳完善。
二、《实施细则》适用范围
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下同)由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收费工作,其它区县可参照本细则自行制定收费细则。
三、《实施细则》需要说明的情况
报经市政府同意的《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0〕1号)明确:鉴于疫情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中心城区工商业用户暂缓执行。由于《实施细则》属渝发改规范〔2020〕1号制度配套文件,为与渝发改规范〔2020〕1号文件保持一致,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中心城区工商业用户暂缓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市价格主管部门通知文件为准。
四、《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与报经市政府同意的《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0〕1号)配套形成全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的完整制度,《实施细则》共计十三条,包括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缴费标准、收费主体、计费周期、合表用户、定额核算、收费公示与公开、用水户义务、用水户权利、监督检查及实施时间等。
(一)加价标准。
用水户实际用水量超过用水定额标准的,应按《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0〕1号)的中心城区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缴纳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
(二)收费主体及计费周期。
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超定额累进加价部分水费由供水企业收取,计费周期以年度作为一个周期,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三)超定额水量核定。
考虑不影响非居民用水户生产运行情况,将对非居民用水户用水超定额核定采用先使用后核算的方式,核算周期以年度为一个周期。每年3月底前由辖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供水企业进行核定。具备条件的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初核,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核定。对国家或地方已出台用水定额标准的,严格按照用水定额标准执行;无用水定额标准的、季节用水波动较大、定额确定困难的用户可根据用水户近3年实际用水情况,综合考虑用水户的生产、生活情况及不可抗力等因素核定用水户年度定额水量。
(四)超定额加价水费收取。
辖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每年3月底前完成非居民用水户年度定额水量核定发至各供水企业,供水企业每年6月底完成对超定额累进加价部分的水费单独收取。
(五)超定额加价水费有关问题。
一是供水企业应在企业网站、营业厅等场所对用水户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范围和定额标准进行公示。二是供水企业应对用水户超定额水费情况进行单独通知,用水户收到加价水费缴费通知书后应按时向供水企业缴纳加价水费,逾期未缴纳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的,将按《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三是用水户对缴纳的超定额加价水费有异议的,可以向供水企业提出书面意见,供水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回复,对回复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向辖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