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拆除、关闭环卫设施及改变用途行政许可的条件和程序规定》政策解读
一、制定依据及背景
近年来,我市全力打造民生工程,建成了一大批以公厕、垃圾站为代表的环卫设施,群众如厕难问题得到一定缓解。但是,随着各区县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环卫设施拆除现象也十分突出。在旧城改造中,环卫设施被拆除后,不按规划要求还建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城区环卫设施数量不断减少,严重影响环卫公共服务能力,有些地区的环卫设施数量甚至不能满足城市运行和市民生活的基本需求。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从法规上对拆除环卫设施提出了规范管理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也将环卫设施的停用、拆除相关条文列为强制性条文。2005年,我市出台《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时,也从地方法规层面提出了对“擅自拆除、占用、关闭公厕、垃圾站等环境卫生设施或改变其用途”行为的管理要求,但是仍缺少执行层面的规范性文件作指导。因此,2018年,我局制定出台了《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拆除、关闭环卫设施及改变用途行政许可的条件和程序规定的通知》(渝城管委〔2018〕105号,渝文备〔2018〕773号)。随后,我局根据城市管理实际工作需要及主城区范畴的调整,需要对渝城管委〔2018〕105号关联的部分内容及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调整。
二、《通知》修订过程
《通知》修订过程中,一是严格按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对《通知》的内容逐条进行了审核;二是征求了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和区县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在我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三是经市城市管理局2020年度第2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印发《通知》。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规定了拆除、关闭环卫设施的行政许可范围,各区县城市管理部门职责分工,拆除、关闭环卫设施和改变用途行为条件要求,以及申请许可人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还规定了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时限及申请许可人要严格遵守的国家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