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行政审批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重庆市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行政审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作为《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配套文件之一,经市城市管理局2020年度第1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及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现已公开发布,并于11月10日起正式施行。
一、《细则》起草背景及过程
2020年3月1日,新修订的《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对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为贯彻落实《条例》有关规定,我们严格按照我市优化营商环境、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及园林绿化管理实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条例》等有关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了本《细则》,以规范市、区级审批部门审批行为。
《细则》起草过程中,一是学习借鉴北京、上海等省市相关规定。二是面向市级相关部门、社会及服务对象经过了三轮征求意见。三是组织法律、城市管理及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专家咨询讨论。我们对历次征集的意见,进行了认真分析和讨论,对合理意见进行了吸纳。
二、主要内容解读
《细则》主要对占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移植和砍伐城市园林树木的适用范围、申请对象、申报方法、材料提供、绿化恢复、专家构成、现场勘察、费用缴纳、许可证书、监督要求、档案管理等方面,对《条例》明确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进行了细化,便于市、区级审批部门依法行政、规范操作。
一是明确了申请对象身份材料。
二是明确了申报材料的类别,对提交的相关材料做了具体说明。实际工作中,市政府另有文件规定的除外。
三是明确了临时占绿恢复要求。
四是明确了许可证书的有效期、移植占绿档案管理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的相关要求。
五是明确了全市规范管理要求。为实现全市统一规范的行业管理,对申请表格和许可证书明确了统一的标准和格式。
三、重点说明
(一)关于《细则》的名称。依据《条例》的相关内容及优化营商环境、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将原“修剪、移植、砍伐、占用、临时占用”等多个事项审批改革为“一张表格”审批,将《细则》的名称定为《重庆市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行政审批实施细则》。
(二)关于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的申请材料问题。结合新修订《条例》中的相关条款及优化营商环境行政审批相关要求,对《条例》第三十三条进行了细化明确、对第二十条、三十六条规定的特殊情形,在材料上进行了补充,并参考吸收借鉴了外省市的做法。
(三)关于专家成员构成问题。《细则》第七条对《条例》第二十条中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专题论证,所请的专家组成员专业构成进行了明确,应包含生态环境、植物保护、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建筑结构等方面专业人员,论证结果更加科学合理。
(四)关于补偿费用问题。依据《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按照市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缴纳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并对其所占用的城市园林绿地附属设施、苗木给予经济赔偿。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紧急排危排险项目需缴纳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的,可采取承诺形式,先行发放行政许可,再按照承诺时限缴费,承诺缴费时限应在6个月内。其他项目建设需缴纳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的,应在发放行政许可之前缴费。
(五)关于临时占绿恢复问题。明确了申请单位临时占用绿地时间到期时应按照原面积恢复绿地,绿化恢复的质量应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国家关于绿化质量的标准主要是《园林绿化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各级绿化主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对临时占绿恢复质量的验收应参照国家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