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行政处罚>>处罚决定

[ 索引号 ]
11500000MB1315207D/2026-0007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城市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6-02-28
渝城罚决字〔2026〕第000002 号
日期: 2026-02-28
序号 1
行政相对人名称 重庆怡甫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000MA5U3JGT0U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人 法定代表人 杨学洲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自然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渝城罚决字〔2026〕第000002 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违法事实 2026年1月6日,重庆怡甫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市高新区白市驿镇成渝高速新中梁山隧道进城方向(距新宋家沟一号隧道进口约40米处),进行重庆沿山货运通道(新图大道)核心区一期工程Ⅲ标段中的卧龙湖立交下穿成渝环线高速顶管作业时,导致车行道旁绿化带塌陷,当事人存在损害城市道路的行为,执法人员立即要求该单位停止施工,对塌陷区域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当事人已于2026年1月6日晚间,对塌陷位置进行灌浆、覆土处理,该行为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的规定。
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已构成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导致车行道旁绿化带塌陷,损害城市道路的行为,虽及时改正但违法后果较为严重,结合《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国旗管理执法)》“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分”序号3“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及时改正但违法后果较为严重的”的规定,采用一般处罚裁量标准,该类违法行为可以处6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的罚款,综合本案违法情节、危害后果及当事人整改的情况,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重庆怡甫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1.罚款人民币 10000.00 元
罚款金额 10000.00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6.2.24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00000MB1315207D
数据来源单位 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500000MB0564041Y
备注 建议公告3个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