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108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重庆渝鹰环卫服务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00106693921100X |
工商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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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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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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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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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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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
法定代表人 |
钱旭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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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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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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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渝城罚决字〔2024〕004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和《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
违法事实 |
渝鹰公司在2022年3月至2024年3月之间存在超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许可范围开展废弃食用油脂收集、运输;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开展废弃食用油脂处置;收集废弃食用油脂但未如实记录管理台账;未在当日内将餐厨垃圾清运至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2024年6月26日、27日和7月3日,总队执法人员冉云诗、刘李青对渝鹰公司进行了整改复查,复查确认该公司除未完成停止处置废弃食用油脂业务外,其它已完成整改。 |
处罚依据 |
依据《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的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三)未建立或者未如实记录管理台账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对重庆渝鹰环卫服务有限公司违规收集、运输废弃食用油脂和违规处置废弃食用油脂的行为处罚款4.5万元(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对未如实记录台账和未在当日内将餐厨垃圾清运至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罚款金额 |
4.5万元(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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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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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4/9/4 |
处罚有效期 |
2024/9/4 |
公示截止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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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00000MB1315207D |
数据来源单位 |
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500000MB0564041Y |
备注 |
建议公告3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