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98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重庆市九龙坡区晓冬油脂购销经营部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00107MA5UEKX8XK |
工商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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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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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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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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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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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
法定代表人 |
刘泉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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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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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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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渝城罚决字〔2024〕002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你单位人员刘泉,在2024年3月1日,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渝AP7827的依维柯在南岸区南山街道泉山村磨盘山组17号后100米处从王俊生处收购废弃食用油脂。后本机关执法人员在九龙坡区半山路2号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办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2024年4月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和中梁山街道执法人员一起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整改复查。复查确认,你单位将现场查获的2265公斤废弃食用油脂以9525元的价格售卖给具有收运资质的重庆市渝鹰环卫服务有限公司,并由重庆市渝鹰环卫服务有限公司运往洛碛餐厨垃圾处理厂进行处理,你单位按期完成整改,违法事实清楚准确。 |
处罚依据 |
依据《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的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内容 |
对重庆市九龙坡区晓冬油脂购销经营部处罚款4.9万元(人民币:(肆万玖仟元整),没收违法所得9430.69元(人民币:玖仟肆佰叁拾元陆角玖分)。 |
罚款金额 |
4.9万元(人民币:肆万玖仟元整)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9430.69元(人民币:玖仟肆佰叁拾元陆角玖分)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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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4-9-2 |
处罚有效期 |
2024-9-2 |
公示截止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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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00000MB1315207D |
数据来源单位 |
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500000MB0564041Y |
备注 |
建议公告3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