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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市城市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 2019-12-09 |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 135 号)
(建设部令第 135 号)
(2004 年9 月29 日建设部第45 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2010 年12 月31 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2011 年8 月11 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77 次常务会议《关于废止〈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和修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决定》修改)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国务院决定所列涉及建设部职能的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如下,自2004 年12 月1 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建设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该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一、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条件
1.初始注册登记
(1)在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 3 年内;
(2)经所在单位同意。
2.续期注册登记
(1)注册登记有效期满前 3 个月;
(2)具备建设部认可的城市规划继续教育证明;
(3)经所在单位同意。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变更注册登记
(1)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内离退休且所在单位不再聘用;
(2)所在单位名称发生变化;
(3)工作调动。
二、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条件
1.甲级资质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 20%,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4 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 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 1 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 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 人;
(2)专业技术人员每人配备一台计算机,具备相关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80 万元;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 平方米。
2.乙级资质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 15%,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2 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 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 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 人,具有中级职称的其他专业人员不少于10 人;
(2)达到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标准;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 万元;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 平方米。
3.丙级资质
(1)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20 人,其中具有中级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 2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的人员不少于5 人;
(2)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达到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标准;
(4)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 万元;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 平方米。
三、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四、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核发条件
1.外方是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企业或者专业技术人员;
2.具有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以及相关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20人以上,其中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5%,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专业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1 人;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每人配备一台计算机,管理部门计算机普及率不低于60% ;数字化仪或者扫描仪;宽幅绘图仪、高分辨率彩色打印机和普通彩色、黑白打印机及较完善的网络系统及相关软件;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 平方米。
五、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条件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并符合以下条件:
1.有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文件及批件;
2.有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报告;
3.有建设项目专家论证报告。
六、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条件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绿线一致;
2.绿地使用功能的改变或局部使用功能的改变并未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
3.源于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防灾救灾项目的需要;
4.专家组论证、公众听证会意见一致。
七、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条件
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审查,且结论为“通过”。
八、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条件
1.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4.有安全评估报告;
5.有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
6.有管线架设设计图纸;
7.有桥梁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