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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城市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城市管理领域重大事项,负责拟订城市管理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市管理行业规范、技术标准体系建设;负责市直管城市管理基础设施维护工程技术方案的审查;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三)负责市直管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市直管城市道路照明、景观照明等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市政设施维护管理的指导监督;指导主城区市级社会单位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五)负责城市供水、节水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负责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指导区县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供热管理。
(六)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负责城市水域环境卫生管理;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指导区县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七)牵头组织开展主城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指导区县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八)指导监督城市户外广告、店招店牌设置管理工作。
(九)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城市建筑垃圾、城市水域垃圾等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的监督。
(十)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十一)组织编制市级绿地系统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区县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城市绿线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建设项目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负责占用(含临时占用)主城区城市绿地和移、伐树木事项的管理;组织开展生态园林系列创建工作;组织开展城市义务植树活动;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指导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园林绿化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园林绿化市场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三)负责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游艺机游乐园、社区公园等城市公园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公园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拟定城市公园管理标准和规范,负责公园分级分类和评定等级管理;依法负责城市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批或备案,参与全市城市公园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的编制;指导区县(自治县)城市公园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指导监督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负责城市管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负责城市管理行业应急管理、应对处置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十六)负责城市管理的数字化、智慧化建设与运行的监管;负责城市管理的科学研究和教育工作;组织城市管理的重大科技成果鉴定;指导城市管理高新技术推广与运用;负责城市管理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开展城市管理行业人员培训。
(十七)负责制定机关及所属单位节能减排计划并监督实施。
(十八)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办公室。承办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等 机关日常工作;承担年度计划、年度工作报告等综合性重要文稿和领导重要讲话起草审核工作;承办信息、信访、公务接待、政务公开、值班、绩效目标管理等工作;承办机关资产管理和经费的核算与监督。
(二)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组织开展城市管理领域的政策研究工作;组织起草城市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以及机关合同的合法性审查;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法律事务。承担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指导、规范本系统行政审批工作。按照“三集中、三到位”要求,相对集中本部门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具体管理本部门行政审批窗口。
(三)组织人事处。承担本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外事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工资、职称评审、年度考核、绩效考核、年薪考核、评先评优等工作;承担局管干部的档案管理工作;依法负责有关社团组织管理工作。
(四)宣传教育处。承办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有关工作;承担系统意识形态有关工作;承担系统网络舆情应对协调管理工作;指导行业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指导行业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组织开展行业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活动;指导所属教育机构的工作。
(五)发展规划处。组织和指导城市管理行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的编制、评审、报批工作;参与相关专业规划的研究和制定;承担系统城市管理基础设施维护项目筛选和储备工作,协调推进城市管理重点项目建设;统筹城市管理领域改革开放和创新驱动发展。
(六)财务审计处。编制下达市级城市管理资金计划并监督执行;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并监督执行;承担本系统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的指导和监管工作;承办行业统计工作和本系统的项目预决算管理、内部审计、本级财务核算工作。
(七)技术标准处。组织和指导城市管理行业专项规划的编制、评审、报批工作;组织拟订城市管理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组织对市直管城市管理基础设施维护建设设计方案的评审;承担市直管市政设施检测评估技术成果的评审工作;指导区县、主城区市级社会单位市政公用设施检测评估技术成果管理工作;指导城市管理行业工程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八)道桥管理处。承担市直管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的管理工作;参与对市直管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维护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承担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的管理工作;承担全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承担区县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设施维护管理的指导监督;指导主城区市级社会单位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九)供节水管理处(供热管理处)。承担城市供水、节水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承担城市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指导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工作;承担城市供热管理。
(十)照明灯饰管理处。承担市直管城市道路照明、景观照明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参与主城区夜景灯饰设计方案审查;指导区县城市照明管理工作;承担主城区市级社会单位城市照明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的行业指导工作。
(十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城市水域环境卫生管理;牵头组织主城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承担城市生活垃圾、城市建筑垃圾和城市水域垃圾等处置的监督管理;承担城市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工作;指导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运行管理;参与市直管环卫设施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十二)广告设置管理处。组织拟订城市户外广告、店招店牌设置管理的政策;组织制定城市户外广告、店招店牌的设置规范;承担主城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承担主城区城市户外广告、店招店牌专项整治工作;承担主城区户外临时广告的设置管理;牵头组织主城区市管市政公用资源的户外广告经营权有偿出让工作。
(十三)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处。承担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年度计划;指导区县编制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方案;指导农村环卫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乡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十四)园林绿化规划设计管理处。组织编制市级绿地系统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区县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城市绿线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承提建设项目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管理工作;拟订有关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标准并监督实施。
(十五)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处(与城市义务植树办公室合署办公)。承担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承办占用(含临时占用)主城区城市绿地和移、伐树木事项的管理;组织开展生态园林系列创建工作;组织开展城市义务植树活动;承担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指导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承担园林绿化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园林绿化市场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六)公园管理处。承担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游艺机游乐园、社区公园等城市公园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公园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拟订城市公园管理标准和规范,负责公园分级分类和评定等级管理;依法负责城市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批或备案,参与全市城市公园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的编制;指导区县(自治县)城市公园管理工作。
(十七)执法监督处。指导和监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拟订跨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调制度;协调多部门联动执法行动和跨区域执法活动;承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装备配备管理;承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工作。
(十八)安全监督处。组织拟订城市管理行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和应急管理工作计划、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城市管理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组织编制相关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监督实施;参与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园林绿化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公园、风景名胜区、游艺机游乐园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九)督查考核处。组织拟订城市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区县城市管理检查考评工作;承办城市管理重要工作、专项工作的督查督办。
(二十)科技信息处。承担城市管理的数字化、智慧化建设与运行的监管工作;牵头开展城市管理领域的大数据开发与应用;承担本系统网络信息技术安全监管;组织开展城市管理行业重大科技项目研究、科技交流与合作,承办科技成果的申报、评审、验收;组织推广城市管理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承办系统节能减排管理工作;统筹城市管理领域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区县城市管理科技及数字化、智慧化建设工作。
(二十一)机关党办。设置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具体管理本部门所主管的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
(二十二)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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