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桥梁、港口、码头、机场、广场、公园、街心花园和其他公共场所;
2.城市主干道两旁的建(构)筑物;
3.繁华窗口地区的临街建(构)筑物;
4.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
5.长江、嘉陵江囤船、餐饮娱乐船、游船;
6.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城市夜景灯饰规划应当设置城市夜景灯饰的其他地区或建(构)筑物。
城市主干道两旁沿街商业经营单位的门面招牌,应当配置灯光或以灯箱、霓虹灯的形式设计安装,橱窗应设置灯光装饰。
城市户外广告应当配置灯光,5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城市户外广告应当配置霓虹灯设施。
提倡单位和个人按照城市夜景灯饰技术规范设置具有自己特色的城市夜景灯饰,商场、店堂、办公楼、写字楼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加设“内光外透"灯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