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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企业发现供水水质不能稳定达标,要及时报告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发生饮用水突发事件时,应立即报告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并通报卫生健康部门,协同实施应急处置。二次供水单位发现危及人体健康的水质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发现水质突发事件需停水的,应由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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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