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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对水质信息公开作了哪些要求?

日期: 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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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自检公示。供水企业要定期通过企业网站、官方媒体、企业客户服务大厅等形式定期公布有关水质信息,接受公众关于城市供水水质信息的查询。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及时将水质检测结果向供水区域内用户公示。

(二)行业监管公示。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公布一次上季度出厂水、管网水相关指标及综合合格率。市城市管理局通过官方媒体、政府网站等每月公布一次上月抽检水厂出厂水、管网水相关指标及综合合格率。

(三)接受公众监督。供水企业应建立完善供水售后服务热线,畅通用水问题反映渠道,受理并及时处理用水户投诉。各区县(自治县)供水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供水企业供水服务的监督管理,做好水质安全问题处理的跟踪督办工作。

政策原文: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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