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对行业监管提了哪些要求?
1. 组织定期水质抽检。市城市管理局每年组织对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水质进行抽检(包括原水、出厂水、管网水);各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按照全覆盖“应检必检”要求对辖区城市供水水厂实施定期水质监督检测,按照《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的要求对辖区出厂水42项指标、管网水7项指标每月检测不少于一次,对水厂出厂水106项指标每年检测不少于一次。各区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对辖区二次供水采用抽样监督检测(包括水箱式和无负压式),二次供水8项指标每半年抽样检测一次。
2. 定期上报水质检测数据。各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编制城市供水水质检测报告,整理分析水质检测数据,建立健全辖区水质监测台账,并将成果每月25号前报市供节水事务中心。市供节水事务中心汇总各区县(自治县)水质检测数据,形成汇总报告并经市城市管理局审核后上报国家水质监测中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