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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中对违反实施细则的城市供水企业如何处理?

日期: 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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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未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辖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辖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信息公开内容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等不当公开信息的;

(五)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政策原文: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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