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实施细则(试行)》中对破坏城市供水设施的行为如何处置?
市、区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接到停水报告后,应当组织城市供水企业分析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并依法依规对破坏城市供水设施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破坏城市供水设施,严重危害城市供水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面积停水的,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侵害,并依法采取应急措施,排除险情,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政策原文: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