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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单位需要拆除附属设施的,应当事先书面告知城市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接到书面告知后,应当与设置单位约定拆除设施的时间,并在设施拆除时到现场监督。设施废除后,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恢复人行道原状,并通知城市管理部门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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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道路人行道附属设施空间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