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或维修后的道路,确需挖掘的,应当由哪个部门批准?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设施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设施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确需挖掘的,应当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