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道路设施上禁止哪些行为?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冲洗机动车或在人行道上行驶机动车;
(二)测试刹车;
(三)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以及撒漏其他固体、流体物质等;
(四)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恶臭、易飞扬物品或焚烧垃圾等;
(五)移动、损毁路牌等道路设施;
(六)直接在路面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和物;
(七)行驶铁轮车、履带车,不采取防护措施的;
(八)其他侵占、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在城市道路非规划地段不得占道从事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