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城市管理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局,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城市管理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各区县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局各直属单位,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部署和全市工作安排,现将《全市城市管理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5月19日
全市城市管理领域重大事故隐患
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部署和市委、市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安排,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城市管理领域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制定行动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十五条硬措施”,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党政领导责任,以“防事故、遏伤亡、减损失”为目标,聚焦城市管理行业领域全范围、全环节、全要素,深入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严格实施“一案一策”清单化整治,推动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努力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持续提升城市管理领域本质安全水平,坚决防止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重点对象
按照分类、分区、分级监管原则,市城市管理局机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处室(以下简称各责任处室)分别按照职能职责负责统筹各自业务领域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各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和城市供水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区县)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城市管理领域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市城市管理局各直属单位和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城市管理领域及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
(一)市政结构设施领域。重点对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的主体结构、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点、涉及的地下管网和桥隧机电设施、道路窨井盖及其他相关附属设施,以及本领域有关管理管护单位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
(二)城市供水领域。重点对取水设施、水厂、供水设施、输配水管网、在建供水项目、厂内危化品管理使用以及本领域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
(三)市容环境卫生领域。重点对环卫车辆驾驶人员、车辆及其他环卫设施设备管理,生活垃圾清扫收运处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水域清漂、化粪池清掏维护、建筑立面清洗以及本领域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
(四)城市照明和户外广告招牌领域。重点对城市照明和户外广告招牌设施中设施锈蚀、油漆脱落、龟裂风化、松动倾斜、焊缝裂缝、用电故障、私搭乱接、高空作业安全等情形,以及本领域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重点排查整治人流、车流密集区域的城市照明设施和户外广告招牌设施。
(五)城市园林绿化领域。重点对绿地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电线穿插、高空修剪、病虫害及有害生物防治等情形,以及本领域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
(六)城市公园领域。重点对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游乐设施设备、基础设施、水电气管网、建构筑物结构安全、动物笼舍管理、开展大型活动、管护作业、新改建项目施工、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火管理等内容,以及本领域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
三、重点任务
聚焦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围绕“切实提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提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意愿和能力水平”,组织开展9个方面的集中行动,确保重大事故隐患得到系统治理、重大风险防控取得明显成效。
1. 加强理论学习。及时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集中组织学习安全生产工作“十五条硬措施”,制定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清单。
2. 周密部署推进。组织制定本区县本部门本单位专项行动方案,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定期听取专项行动情况汇报。专项行动期间,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要每月开展一次调研检查或者专题调度,组织研判重大安全风险,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3. 注重宣传发动。深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宣传教育“五进”等活动,营造浓厚安全氛围,提升群众安全意识。市城市管理局在局门户网站开设专项行动专栏,重庆城市管理公众号编发专项行动专刊。各区县各单位要依托中央、市级、本区县、本单位的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加大对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力度。加大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机制宣传力度,广泛发动生产经营单位员工内部举报和社会匿名举报,扩大有奖举报知晓率、参与率。
4. 强化工作保障。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障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健全完善购买服务、聘请专家等工作机制,强化对城市管理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帮扶。
5. 严格考核通报。坚持“谁排查谁负责、谁整治谁负责、谁管控谁负责”,建立本区县本领域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督办制度,定期不定期通报整治进展情况。市、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和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安委办要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通报。
1. 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整治。主要负责人要认真组织研究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者排查整治重点事项,细化落实排查整治责任,严格开展“日周月”隐患排查。重大事故隐患要进行清单化管理,排查发现和落实整改情况均按分级属地原则向监管部门“双报告”。要深刻汲取各类典型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组织排查整治本单位同类事故隐患。
2. 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要检查核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制定细化领导班子成员和所有层级、各类岗位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的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清单,是否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公示,是否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专题教育培训,是否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考核奖惩,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可执行、可考核、可追溯。
3. 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主要负责人要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根据需要聘请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强化对安全工作的技术指导,精准查找、科学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要组织规范编制各类安全技术方案、措施,严格审核审批,适时对技术方案、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检查核查。
4. 深化一线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主要负责人要组织优化完善“两单两卡”(岗位风险清单、岗位职责清单,岗位操作流程卡、岗位应急处置卡)内容,将“两单两卡”作为日常交接班和安全交底的固定内容,将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纳入“两单两卡”培训范畴,将“两单两卡”掌握执行情况纳入员工绩效考核重要内容。
5. 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主要负责人要根据生产经营中的主要安全风险,针对性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至少组织开展1次专题培训,让全体从业人员学习掌握应急处置措施和安全逃生路线;至少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三)小微企业安全监管服务行动。城市管理领域的小微企业数量较多,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到位现象较普遍,发现解决问题的能力普遍较弱。各区县、各责任处室要加强小微企业安全监管服务,重点抓好3项工作。
1. 制定安全风险明白卡。按照属地属事原则,指导城市管理领域有关小微企业制定安全风险明白卡,分类制定个体经营者安全风险明白卡,指导并督促落实隐患排查整治,掌握应急处置措施。学习借鉴江北区、沙坪坝区等区县经验做法,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小微企业监管效能。
2. 创新监管服务模式。定期组织第三方机构或者安全专家为城市管理领域有关小微企业提供重点检查、安全评估、技术咨询和安全培训,帮助小微企业解决安全难题。创建一批小微企业安全生产示范标兵并适时推广,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3. 强化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对存在一般安全问题的小微企业,要加快实施标准化改造和达标升级,帮助、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对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微企业,要依法撤销城市管理部门和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原批准的事项,禁止其从事本行业领域有关生产经营活动。
(四)安全监管盲区薄弱清除行动。按照“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以及业务相近的原则,认真梳理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供水节水、照明灯饰、市容环卫和户外广告招牌行业领域安全监督职责,消除安全监管盲区,重点抓好2项工作。
1. 市级层面厘清“多跨疑难”安全职责。由市城市管理局安委办牵头,会同道桥、供节水、照明灯饰、市容环卫、广告设置等处室,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厘清本行业领域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运营安全和维护作业安全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属地政府的安全管理责任。
2. 区县层面加强管理盲区清理。摸清城市管理部门、城市供水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职责交叉模糊事项,明确安全监管责任;全面摸排在本区县从事城市管理领域有关生产经营活动和工程项目建设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属于本部门监管的,要主动担当作为,着力消除安全监管盲区,防止因失管脱管导致安全事故发生。
1. 梳理明确排查整治标准。针对性梳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等标准中与本业务领域、本单位密切相关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明确本次整治的重点隐患;对尚未出台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业务领域,要结合事故教训,以清单化方式明确本次排查整治的重点事项。
2.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各区县、各责任处室要严格按照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的监督检查对象、监督检查工作日安排、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和有关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行政检查、行政决定等职责。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开具《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决定书》,责令责任单位排除隐患或者限期改正,并对限期改正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要及时将监督检查相关材料通过市、区县城市管理局部门和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安委办移送本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由其依法立案查处。要定期分析评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推进情况和执行效果,针对不同生产经营单位呈现的安全风险隐患特点,分类引入专家为其“把脉开药”,切实解决安全检查“查不出问题”、“查出问题不整改”、“只检查不处罚”等难题。
3. 切实提升监督检查效能。各区县、各责任处室和各单位要加强沟通对接和协作配合,对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全方位重点检查,对城市管理领域的维护管护作业项目实施全覆盖现场检查,对节假日等重点时段内的动火作业、有限空间、涉易燃易爆物品等高危作业实施全周期跟踪检查。
4. 开展精准严格闭环执法。严格落实执法“清零”和“三个强度”提升要求,开展检查诊断、行政处罚、整改复查的执法“三部曲”闭环执法。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紧盯不放,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坚决整改落实到位,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要定期通报一批、约谈一批、联合惩戒一批、停产整顿一批,并在政务网站或者主流媒体分期分批公布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含危险作业罪)。对生产经营单位自查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或者发生事故的,要坚持“有案必查、一案双查、三责同追、四不放过”,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依法实行“一案双罚”;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并多次受到处罚的,依法提请政府予以关闭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行业禁入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 开展安全生产专题培训。6月底前,组织全市城市管理部门和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安全监管人员开展一次安全生产专题培训,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排查整治重点事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作为重点培训内容。
(六)“三大作业”集中排查整治行动。各区县、各责任处室和各单位要紧盯违规检维修、有限空间、委外作业等“三大作业”薄弱环节,深刻汲取近期市内外典型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排查整治,重点抓好3项工作。
1.排查摸清底数。全面梳理排查本地区、本领域、本单位“三大作业”情况,严格落实《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开展城市管理领域委外作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的通知》(渝城管局〔2023〕15号)相关要求,聚焦“不审查乱发包、没协议不定责、不交底不指导、不检查不监护、不报备不考核”等方面开展集中排查整治,今年7月底前完成全面排查,形成排查台账。
2.强化资质审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三大作业”资质审查,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包括委托、合作等类似方式)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对危险作业人员以及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落实岗位责任情况进行全面排查,严禁聘用和招请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在特种作业岗位上岗作业。
3.加强过程管控。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检维修作业审批手续,明确现场监护人员、完成设备设施安全检查、落实安全措施检查后方可作业。严格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工作流程,严禁措施不清、情况不明盲目施救。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体系,加强统一协调管理,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安全职责,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不得以包代管、一委了之。
(七)火灾防控“除险清患”行动。贯彻落实《全市城市管理领域火灾防控“除险清患”专项行动方案》的部署要求,聚焦遗留问题大起底,对未经消防验收许可投入使用、未经审批改变使用性质等遗留问题,开展全面排查;聚焦消防设施大排查,对防灭火设施、占用“生命通道”等方面的问题隐患,开展全面排查并建立清单台账;聚焦突出问题大执法,严查严治违法行为,强化联勤联动,坚决整治火灾防控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有效防控城市管理领域火灾风险。
(八)城市公共空间隐患消除行动。聚焦滨江滨湖城市公园、亲水平台、山城绿道、临崖步道等新型城市公共空间的安全隐患,加强城市公共空间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切实保障城市公共空间安全有序,重点抓好3项工作。
加强隐患排查整治。各区县、各责任处室要紧盯重要节点、重点时段,聚焦城市区域临水“网红”公园、亲水平台、景区景点、山城绿道、临崖步道、下江(河)道路、江河滩涂(江滩)和公共水域等重点区域,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摸底排查,建立风险隐患清单台账,针对摸底排查出的风险隐患清单,按照“一患一策”方式,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2. 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根据需要在滨江重点区域规划设置综合执法岗亭,在涉水高风险部位、亲水路段、临水临崖路段、未开放区域等危险性较大或者无安全保障的区域,设置危险示意图、警示标识标语、警示线等标志标牌,因地制宜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加大对水上观光旅游、景区景点、临水公园、山城绿道、临崖步道、桥梁建设项目、岸线治理提升项目等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时监测人员聚集情况,做好分析研判,及时采取引流、限流、疏散等措施,严防踩踏等安全事故发生。
3. 加强应急能力建设。针对重要节点、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城市公共空间人员聚集特点,针对性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加强演练。合理规划建设公共水域救援小型站点,在重点水域周边,建设一批公益自助救生点,配备一定数量的救生圈、救生绳、救生杆等应急救援物资,确保一旦发生突发情况,能第一时间处置。
(九)问题清单督查检查行动。各区县、各责任处室和各单位要依托“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问题清单”,开展常态化督查,落实清单管理和闭环整改,推动落实主动发现问题、主动整改问题、防范化解风险,重点抓好3项工作。
查排查走过场问题。要对城市管理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情况开展明查暗访、督查检查,按照“自查不处、他查严处,真改不罚、假改严罚”的要求,推动落实主体责任,做到隐患主动排查、主动报告、主动整改,防止典型问题“一地重发、异地重发”与重大风险蔓延扩散。
查整改不作为问题。市城市管理局安委办要对问题清单的整改质量进行抽查核查,采取线上线下核查相结合方式开展问题整改质量检查。对问题整改不到位、不彻底的,纳入“警示榜”或者“开小灶”进行整顿提升;将问题整改成效显著的纳入“示范榜”进行推介推广。
查责任不落实问题。市城市管理局安委办要通过专项巡查督查、明查暗访等方式检查各区县、各责任处室和各单位责任落实情况。对安全责任不落实或者履职形式化、表面化的,严格实行督查督办、通报约谈、警示曝光、追责问责。
四、进度安排
本次专项行动分4个阶段推进实施,各区县、各责任处室和各单位要按照阶段工作重点压茬推进、集中行动。
(一)动员部署(2023年5月26日前)。各区县、各责任处室和各单位要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安排任务、明确责任。各责任处室要在处室内部进行责任分工,及时将专项行动各项部署要求传达到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梳理制定本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辨识目录或者重点隐患排查目录、排查整治重点事项,指导各区县、各单位更精准、更高效落实工作部署。
(二)集中排查(2023年8月底前)。各区县、各责任处室和各单位要对照专项行动内容,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区县、本领域、本单位专项行动方案,细化时间、任务、措施、责任等安排。要建立问题隐患清单台账,落实闭环管理措施。
(三)重点整治(2023年11月底前)。在前期集中排查整治的基础上,聚焦重大事故隐患和排查整治重点事项,全面再排查、再整治、再巩固,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市城市管理局安委办牵头会同各责任处室,组建专项行动检查指导组,对各区县、各单位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对隐患排查整治不真不深不实的,将采取挂牌督办、通报约谈、警示曝光等方式,督促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整改到位。
(四)建章立制(2023年12月底前)。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实际成效,系统梳理工作亮点和经验做法,开展互学互鉴,不断健全完善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健全完善常态长效工作机制。
各区县、各责任处室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行动,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要在主流媒体上加强宣传报道,充分展示成效亮点和经验做法。要按时报送排查整治进展情况(月度调度表见附件1),每月1日前上报相关数据。请各区县、各责任处室和各单位于2023年5月26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部署情况报送至市城市管理局安委办,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分别于2023年8月15日、11月15日前报送至市城市管理局安委办(邮箱:cgjajc@163.com)。
附件:1.全市城市管理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展情况月度调度表
2.城市管理领域排查整治重点事项清单
3.重庆市市、区县、乡镇三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20年)(城市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附件1
全市城市管理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展情况月度调度表
(2023年 月)
填报单位(区县或者责任处室或者直属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类别 | 序号 | 事 项 | 当月 | 累计 | 序号 | 事 项 | 当月 | 累计 | |
总体 情况 | 1 | 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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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自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中已完成整改的(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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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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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监督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中已完成整改的(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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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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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中已完成整改的(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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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自 查自 改进 行抽 查检 查情 况 | 1 | 抽查检查的总数(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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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主要负责人未按要求亲自研究排查整治工作(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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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主要负责人未带队检查(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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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未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责清单(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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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依法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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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电焊等特种作业岗位人员无证上岗作业(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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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外包外租安全管理混乱(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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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未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员工不熟悉逃生出口(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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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规范监督检查和精准 严格 执法 情况 | 1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和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帮扶指导重点乡镇、街道(个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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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帮扶指导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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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次,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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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一案双罚”(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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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移送司法机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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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责令停产整顿(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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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曝光、约谈、联合惩戒生产经营单位(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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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公布典型执法案例(个),其中危险作业罪案例(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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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责任倒查追责问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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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约谈通报有关镇街(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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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 领导 情况 | 1 | 组织专题学习安全生产工作“十五条硬措施”(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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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主要负责同志专题研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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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城市供水管理部门负责同志现场督导检查(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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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到生产经营单位宣讲(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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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举报奖励(万元),其中匿名举报查实奖励(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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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是否在区县级主流媒体播放安全生产专题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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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组织开展考核巡查督导检查(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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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市城市管理局安委办对各区县、各责任处室和各单位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月度调度,调度表自2023年6月开始上报,每月1日前上报上月情况和累计情况(报送邮箱:cgjajc@163.com)。 2.调度表内容应围绕专项行动并对照方案具体要求如实填报,特别是对城市管理领域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时,要深挖细查,查出问题。如:电焊等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既要通过现场检查发现问题,也要通过对企业动火等特种作业存单进行检查核实来发现问题;外包外租管理混乱,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相应资质,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未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 3. 各责任处室负责统计上报本行业领域中除市城市管理局直属单位以外的市本级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作情况。 | |||||||||
审核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城市管理领域排查整治重点事项清单
一、通用重点事项清单(14项)
(一)管理类安全隐患。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法定职责。主要包括: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是否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是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3.是否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6.是否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7.安全设备是否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是否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8.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作业类安全隐患。
1.有限空间作业。
(1)是否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并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2)是否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是否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是否经审批擅自作业;
(4)是否根据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检测报警仪器、呼吸防护用品、全身式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
(5)是否进行现场技术交底,是否落实现场专人监管。
2.动火作业。
(1)是否经过动火作业审批;
(2)对除尘器、管道等设施设备动火作业前,粉尘清扫是否落实;
(3)易燃易爆介质是否及时排除、冲洗、置换干净;
(4)在存在易燃易爆介质区域作业时,是否配备消防安全设备。
3.特种设备管理使用。
(1)特种设备是否未取得许可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或者达到报废条件,继续使用的;
(2)特种设备是否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3)是否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者失灵,继续使用的;
(4)特种设备发生过事故或者有明显故障,是否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5)特种设备超过规定参数、使用范围使用的。
4.高空作业。
(1)作业人员防滑、防坠用品使用及佩戴情况是否符合相应安全标准;
(2)监护人员是否有效履行监护职责;
(3)作业地点是否牢固可靠、防护围栏是否符合要求等。
5.临时用电作业。
(1)线路架空高度是否符合要求;
(2)施工电源是否结合地外线路情况采用TT或者TN系统布置;
(3)机械设备外壳是否可靠接地等。
6.火灾防控。
(1)是否违规锁闭、封堵、占用、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楼道、楼梯间堆放易燃、可燃物品,外墙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车通道未施划消防车通道标线、标志并设置警示牌,消防车通道被占用、堵塞;
(2)燃气管线、燃气用具的敷设、安装等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
(3)是否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搭建临时用房或者分隔功能分区,“绿植”、“树木”等装饰装修是否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4)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是否保持完好有效;
(5)防火卷帘下方是否放置障碍物;常闭式防火门是否保持常闭。
二、专项业务领域重点事项清单(58项)
(一)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停车设施等领域。
1.城市道路是否存在道路空洞、沉降等安全隐患。
2.是否存在桥梁伸缩缝破损、桥台台背沉降、桥头跳车、桥下空间安全隐患等问题。
3.是否存在隧道衬砌开裂、掉块、漏水、机电、通风、消防设施配套不完善等问题。
4.是否存在城市道路、城市广场等公共区域窨井盖缺失、破损等附属附着设施问题。
5.停车场的备案登记和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等日常管理工作,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安全运行情况,停车场(特别是地下停车场)防火、防涝等安全应急工作,停车场擅自改变用途的违法行为。
(二)城市供水节水领域。
1.是否按要求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建立和落实。
3.是否落实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是否落实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以及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5.是否按照规定落实设备的维护、保养及水质检测。
6.是否按照技术规程落实危险源管控。
7.是否开展风险辨识评估,是否按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预案备案。
8.是否对水厂原水进行监测、是否建立双电源、供水设施是否实行封闭管理。
9.二次供水设施是否按规定进行维护管理。
10.是否按照规定落实市政消火栓日常维护管理。
11.是否按照技术标准落实公共直饮水管理。
(三)城市照明设施领域。
1.道路照明设施是否存在私搭乱接现象。
2.路灯杆灯门、线缆是否存在破损、祼露等现象,是否存在漏电风险。
3.道路照明维修安全措施、高空作业防坠落、防漏电、防车辆伤人等措施是否到位。
4.针对低洼、易积水等城市照明设施是否进行汛前安全检查,建立防汛台账。
5.道路临时照明设施是否安装到位,照度是否符合标准,属地监督管理责任是否落实到位。
6.景观照明设施防火、防漏电等安全措施是否到位,高空作业、灯具设施防坠落等相应设置是否规范。
7.景观照明、媒体屏智能控制系统网络安全管理措施是否落实。
(四)市容环卫领域。
1.化粪池管理方面。
(1)“一池一档”管理台账建立情况。安全责任是否落实,是否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并落实。是否开展巡查监管、教育培训等活动。是否具备清掏维护记录、事故应急预案等,以及化粪池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2)主体设施、警示标识、井盖、导排管、在线监控设备等设施运行及管理情况。是否排查整治违规在化粪池上搭建构筑物、堆放杂物,擅自改变化粪池排污管道,以及其他影响安全的问题;
(3)安全隐患排查情况。是否按照化粪池安全运行标准,定期对负责管理的和产权不明的化粪池安全情况进行监测,特别是对商业繁华和人口稠密地区的化粪池应实行重点监测。协调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卫生健康、交通、文化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将化粪池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纳入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范围,重点对住宅小区、学校、医院、交通客运站点和酒店等行业领域的化粪池管理和清掏作业活动,实施全覆盖监管;
(4)规范清掏维护作业情况。化粪池管理单位是否履行清掏责任,每年至少开展两次清掏维护。是否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化粪池进行定期监测,并规范记录备查。是否要求化粪池清掏单位依据国家及行业标准配齐清掏作业所需的通风、检测、照明、通讯、应急救援等作业设备,安排从业人员定期参加化粪池清掏维护专项职业能力和安全生产培训,取得相应证书,持证上岗。
2.环卫作业车辆管理方面。
(1)是否明确分类运输要求。是否督促环卫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单位,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要求,使用符合规定的分类收运车辆,喷涂或者张贴统一、规范、清晰的标识,合理确定分类运输站点、频次、时间和路线,严格实行环卫车辆分类收集和转运作业;
(2)是否规范车辆作业。垃圾收运车、清扫车、吸粪车及其他环卫作业车辆要确保功能完好、车牌标志清晰、车身整洁,作业过程要规范操作、密闭运输,作业后要及时清洗消毒、规范停放,确保环卫作业质量高、车辆形象佳;
(3)是否落实清洗场所。各区县城市管理部门要督促环卫部门落实环卫车辆清洗场所,科学布局清洗点位,配备完善清洗、消毒相关设施设备,落实清洗措施和机制,推动形成环卫作业车辆清洗体系,确保垃圾收运、清扫保洁、粪便清掏等车辆每次作业结束后清洗干净;
(4)是否执行标准化管理。各区县城市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管理责任,完善巡查监管机制,督促规范车辆运行台账,组织加强车辆维护,全面整治环卫作业车辆车容差、收运不规范、抛冒滴漏和无资质运输生活垃圾等问题。要协调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监管,开展巡查暗访,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车辆管理和清洗维护责任,不得使用脏车收运垃圾,禁止委托无资质企业和个人运输小区内生活垃圾,确保小区内生活垃圾规范收运。
3.生活垃圾处理方面。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地下水、膜下水及垃圾渗滤液处理效果,填埋场导排口填埋气体浓度、厂界恶臭气体污染物浓度、蚊蝇密度,焚烧炉性能指标,餐厨垃圾处理厂厂界环境监测(有害气体、苍蝇密度)、餐厨污水处理等是否达标。
4.水域清漂方面。
(1)作业船只等设备是否功能完好、船身整洁、具备统一清漂保洁标识标牌,作业过程规范操作,作业后及时清洗消毒、规范停放;
(2)作业船只操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关资质,驾驶船只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按要求开启警示设备,涉及操作特殊机械的,须取得相关资质后上岗,确保各类机械化作业安全、有序;
(3)汛期及暴雨后,是否采取定期巡查、不定期暗查和现场指导的方式,加强清漂工作监督检查,派专人负责清漂现场管理,加强现场的检查和原始记录。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是否现场督促整改,并印发督查通报,设立作业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5.建筑垃圾处置方面。
(1)是否设置建筑垃圾处理场所应设的道路行车指标、安全标志及环境卫生设施标志;是否对库存容量、安全距离、安全挡坝、排水设施、堆土压实度、内部结构等方面进行现场勘测和鉴定,开展风险评估,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渣土填埋场要严密论证,制定科学有效的整治方案;
(2)是否在雨季对可能发生的滑坡等安全隐患,做好应急预案,有效采取截雨分流、修筑雨水排沟、开展降坡平整覆土等措施,确保建筑渣土填埋场安全运行;
(3)是否严格落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相关规定发放核准手续,对车辆密闭装置破损、提供信息不全、车辆多次违章的依法不予办证,已发放《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证》的要依法收回重审;是否按照“定车辆、定线路、定渣场”的要求,会同公安交巡警部门建立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协调配合机制,对无证运输、道路抛撒、车箱未密闭、违规处置及其他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领域。
1.依法设置。是否利用人行天桥、隧道等交通安全设施、市政公共设施违法设置。
2.定期检测。是否每年对户外广告设施开展安全检测。
3.基础及地脚螺栓。基础是否开裂、倾斜,钢筋及地脚螺栓是否外露、松动、锈蚀,螺母是否松动、锈蚀、缺失。
4.锚固螺栓及被依附体。被依附体结构是否开裂、破损,锚固螺栓是否外露、松动、锈蚀、缺失。
5.构架及连接。杆件是否平直,无变形、脱落;焊缝是否完好,无裂纹;连接螺栓是否完好,无缺失、松动、锈蚀。
6.面板及围护。面板及围护是否完好,无渗水、变形、翘裂、脱落、破损;扎绳管(杆)是否固定牢固,无脱落、锈蚀;画面材料是否完好,无破损、老化、褪色;显示单元是否固定完好,未松动。
7.构架防腐。涂层是否完好,无剥落、龟裂、风化;杆件是否锈蚀。
8.电气及照明。
①电气控制系统,电器件是否动作灵敏、绝缘完好、触点无碳化,接地可靠;电缆、电线是否绝缘完好,无老化;金属箱体及门扇接地(柱、桩)连接是否可靠;箱体是否固定可靠,无锈烂,防水防腐是否完好,门锁是否完好;
②照明系统,灯具是否完好齐全、固定无松动、接地可靠;灯杆是否固定牢固;导管(电缆桥架)及接线盒是否接地可靠、固定完好,无缺失、破损;电线及构架绝缘措施是否完好;
③霓虹灯装置,灯管是否完好,无老化、破损,固定是否规范,无松动、缺失;镇流器金属外壳接地是否可靠,高压输出线绝缘是否规范、可靠;
9.防雷设施。防雷装置是否完好,无损坏;接闪器、引下线焊接是否良好,无脱落、无锈蚀;金属部分等电位联接是否良好,无脱落、锈蚀,接地是否可靠;电涌保护器(SPD)运行状态是否指示正常。
(六)城市园林绿化领域。
1.制度建设。是否建立城市园林绿化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应急预案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对大型园林绿化工程开展安全评估;是否开展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包括组织机构及工程档案;是否对占用(含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和移、伐树木事项进行管理;是否加强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2.绿化施工。施工工地是否排除地质灾害隐患,施工建设中大树吊装(种植、支撑)、隐蔽工程是否安排现场安全监督和技术指导;外来苗木是否经过安全检验检疫;项目经理、相关负责人、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是否取得相应证书;道路、边坡、坑基、临水、高空及带电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现场人员是否使用安全帽、安全绳、安全防护服、锥形桶、警示牌、警示线、围栏等安全设施设备。
3.绿地管理。城市绿地及市街绿化节点、园路、设施配置是否规范;是否做好树木扶正、规范支撑;绿地内的老、弱、病、残株及病虫害、有害生物是否及时处理;是否及时排除火灾安全隐患;是否及时排查绿地中的园林小品、雕塑、灯饰、吉祥物及有关设施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是否对绿地下电线、燃气管线设置警示标识;边坡、临水等危险区域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绿地附属建筑物是否按规范设置消防器材;农药、肥料等化学物资及外包装是否按要求使用、管理、存储及处置。
4.植物修剪。行道树是否按规范修剪,有无树体倾斜、枝杈劈裂、折断、虫害等安全隐患;树木与架空线缆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要求;高空修剪是否按照高空作业要求落实相应安全措施;植物修剪是否符合安全相关要求:在道路交叉口三角形视距范围内,安全视距区域内严禁植物遮挡司机视线,禁止遮挡安全道岛和指示牌,不影响轨道及公交车安全行驶。
(七)城市公园领域。
1.是否建立安全教育、预案编修、应急演练、处置报告、检测评估、巡查检查、整改落实等相关安全制度。
2.大型游乐设施是否按照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要求,定期检验合格并建立技术档案,开展设备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是否取得相应证书或资质。水上、高空、临时游乐设施,体育健身设施,交通工具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核和检查,是否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安全运营。
3.园内玻璃栈道项目是否按照国家标准执行,项目全链条安全监管是否落实;塔、桥、楼、阁、廊等建构筑物是否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结构安全检测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动物专类园动物笼舍是否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管理。
4.园内开展大型活动是否预先开展风险评估并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园内餐饮经营企业是否按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要求严格执行。
5.园内绿化管护、环卫清扫、水体清漂以及水电气管网作业及建设项目施工(含委外作业和自行实施),是否按照安全生产规范和程序开展,项目经理、相关负责人、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是否取得相应证书或者资质。
6.城市公园管理机构所属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外承接业务是否按规定落实安全监管工作。
7.园内危崖、陡坡堡坎、堤库河溪是否开展地质灾害巡查建档,重点区域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是否开展日常防火巡检,配备防火设备及物资。
附件3
重庆市市、区县、乡镇三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2020年)(城市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城市管理部门市、区县行政权力事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共17项,其中行政处罚17项。
序号 | 清单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层级 | 市级指导/实施部门 | 备注 |
1 | 2278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区县级 | 市城市管理局 | |
2 | 2279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区县级 | 市城市管理局 | |
3 | 228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区县级 | 市城市管理局 | |
4 | 2281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区县级 | 市城市管理局 | |
5 | 2282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区县级 | 市城市管理局 | |
6 | 2284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区县级 | 市城市管理局 | |
7 | 2285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区县级 | 市城市管理局 | |
8 | 2286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区县级 | 市城市管理局 | |
9 | 2287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区县级 | 市城市管理局 | |
10 | 2288 | 对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区县级 | 市城市管理局 | |
11 | 2289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未履行规定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区县级 | 市城市管理局 | |
12 | 2290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场所规划、布局、设计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区县级 | 市城市管理局 | |
13 | 2291 | 对生产经营单位管理设施设备未达到安全管理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区县级 | 市城市管理局 | |
14 | 2292 | 对生产经营单位危险作业未按照要求实施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区县级 | 市城市管理局 | |
15 | 2293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区县级 | 市城市管理局 | |
16 | 2294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区县级 | 市城市管理局 | |
17 | 2283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区县级 | 市城市管理局/市应急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