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理局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
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的指导意见
渝城管局发〔2020〕4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各相关供水企业:
城市供水是城市最基本的公共服务产品,是城市发展、人民生活最基本、最核心的保障之一。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供水水质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现就加强我市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按照《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有关要求,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管体系,进一步理清市、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落实供水企业水质自检责任,逐步建立企业自检、行业监管、公众监督的水质安全全过程管理机制,切实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用水满意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行业监管、落实属地责任
(一)市城市管理局
负责全市城市供水水质行业监管工作,指导区县(自治县)开展城市供水水质监管工作;负责对重大水质事件调查、取证、分析和评估;对供水企业执行国家标准、规范、规程的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全市城市供水水质报告的编制和发布。
(二)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按照属地原则负责辖区城市供水水质监管工作;负责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本辖区城市供水水质检测和监测工作,自身不具备技术条件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检测机构承担本辖区水质检测和监测技术工作;负责辖区一般水质事件调查、取证、分析和评估;对辖区供水企业执行国家标准、规范、规程的情况进行监督;负责本辖区城市供水水质报告的编制和发布;负责进入现场进行检查、水质抽样检测、定期汇总上报水质检测数据、编制水质报告、水质安全事故调查与处理等。
(三)水质检测行业监管要求
1. 组织定期水质抽检。市城市管理局每年组织对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水质进行抽检(包括原水、出厂水、管网水);各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按照全覆盖“应检必检”要求对辖区城市供水水厂实施定期水质监督检测,按照《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的要求对辖区出厂水42项指标、管网水7项指标每月检测不少于一次,对水厂出厂水106项指标每年检测不少于一次。各区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对辖区二次供水采用抽样监督检测(包括水箱式和无负压式),二次供水8项指标每半年抽样检测一次。
2. 定期上报水质检测数据。各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编制城市供水水质检测报告,整理分析水质检测数据,建立健全辖区水质监测台账,并将成果每月25号前报市供节水事务中心。市供节水事务中心汇总各区县(自治县)水质检测数据,形成汇总报告并经市城市管理局审核后上报国家水质监测中心。
三、严格企业自检、落实主体责任
供水企业应主动接受市、区县(自治县)两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和技术指导,制定安全供水计划,规范操作、安全运行,提供优质可靠的供水保障;完善水质检测监测能力,建立健全水质自检制度,按要求开展日、月、季度、半年、年度水质检测及特殊检测监测等工作;定期上报水质检测数据、接受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公众监督;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加强水质应急处理。
(一)加强制水工艺管理、确保水质合格
供水企业要加强日常管理,制定安全供水计划、加强对供水设施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严格执行《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2009)国家标准、规范,实施精细化管理,规范药剂投加、设施运行的操作规程,确保水质合格。供水企业使用的净水剂与制水有关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经过检验,新建或改造的设施设备、供水管网应当进行严格清洗消毒,经具备相关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确保水质安全。
(二)开展水质自检
供水企业要加强水质检测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水质自检制度,并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和《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的水质检测项目、检测频率、检测方法进行水质定期检测。其中:原水9项指标检测每日不少于一次,原水水质检测基本项目和补充项目29项指标每月不少于一次。出厂水9项指标检测每日不少于一次,常规指标检测42项指标每月不少于一次,106项指标全分析检测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如以地下水为原水的则每年开展一次)。管网水7项指标检测每月不少于两次。管网末梢水常规42项指标检测每月不少于一次。
(三)上报水质数据
供水企业要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工作,并严格执行水质报告制度。每月要将水质检测数据报辖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属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供节水事务中心汇总。
(四)提高水质监测能力
鼓励供水企业加大资金投入建设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及时掌握原水、出厂水、管网水、输配主要边界或者重点区域等供水环节的在线水质信息。供水企业要落实饮用水源地巡查制度,停水恢复供水的管网水、龙头水检测制度,并根据水源地水质变化、原水预处理工艺、水厂净水工艺提升、二次供水改造等需要开展专项监测。
四、建立水质信息公布制度、接受公众监督
(一)企业自检公示
供水企业要定期通过企业网站、官方媒体、企业客户服务大厅等形式定期公布有关水质信息,接受公众关于城市供水水质信息的查询。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及时将水质检测结果向供水区域内用户公示。
(二)行业监管公示
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公布一次上季度出厂水、管网水相关指标及综合合格率。市城市管理局通过官方媒体、政府网站等每月公布一次上月抽检水厂出厂水、管网水相关指标及综合合格率。
(三)接受公众监督
供水企业应建立完善供水售后服务热线,畅通用水问题反映渠道,受理并及时处理用水户投诉。各区县(自治县)供水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供水企业供水服务的监督管理,做好水质安全问题处理的跟踪督办工作。
五、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处置
(一)完善应急预案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及分工,建立技术、物资、人员保障体系,加强城市供水反恐怖防范,定期组织应急实战演练,增强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形成有效的应急救援机制。
(二)加强应急处置
当出现供水水质异常和污染物质超标时,供水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应对处置措施并随时跟踪监测,同时要第一时间报告辖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主动联系辖区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供水企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对于重大水质污染事故应及时向辖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公众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本指导意见从2020年11月10日开始施行。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2020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