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坚:
2026年7月6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针对你违法建设一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义务催告书》(渝荣城违建决催字〔2026〕0016号),责令你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准予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渝荣城违建分(延)缴通字〔2023〕1071号〕确定缴款义务:缴纳第二期至第五期没收违法收入共计15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
我局先期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上述文书,物流信息显示“本人签收”,但纸质回执签名真实性无法确认;执法人员多次拨打你预留联系电话均无法接通,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电话核实等方式确认你已收悉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义务催告书》(渝荣城违建决催字〔2026〕0016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你按期履行缴款义务,逾期我局将依法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城市管理局
2026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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